辅助门诊治疗 (AOT):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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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7.04

辅助门诊治疗 (AOT):和解协议

本刊物是一份事实说明,介绍了您与县达成和解协议的权利,而不用被法院命令接受 AOT。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法律信息,并非关于您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 它是截至发布日期的最新版本。 我们尝试定期更新我们的材料。 但是,法律经常发生变化。 如果您想确保法律没有改变,请联系 DRC 或其他法律办公室。

辅助门诊治疗,也称为 AOT,是法院针对心理健康障碍人士命令的门诊治疗。  

本刊物是一份事实说明,介绍了您与县达成和解协议的权利,而不用被法院命令接受 AOT。

如果县已请求法院命令您接受 AOT,那么您有权利聘请律师。如果您想聘请律师,但经济上无力承担,那么您可以请法官为您指派公设辩护律师。

在县请求法院命令您接受 AOT 之后(这叫做声请),您可以尝试与县就治疗达成自愿协议。这用来代替被命令接受 AOT。这称为和解协议。1

  • 有关县可能怎样声请为您提供 AOT 的更多信息,您可以阅读名称为“您怎样被命令接受 AOT”的刊物。

和解协议

如果县声请为您提供 AOT,那么您和县可能愿意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您通常同意接受一些治疗,而县同意放弃声请 AOT。2

  • 如果您不与县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法官在裁决您符合法律下的 AOT 条件后,可能命令您接受 AOT。3 有关您是否符合法律下的 AOT 条件的更多信息,您可以阅读名称为“谁可能被命令接受 AOT”的刊物。
  • 在县还没有向法院声请为您提供 AOT 之前,您不能与县达成和解协议。您也不能在 AOT 听证会结束之后达成和解协议。4
  • 但是,县肯定已向您提议为您提供自愿治疗,这样他们才能声请为您提供 AOT。5 所以,即使在县向法院声请之前,您应该仍能够获得与 AOT 声请无关联的自愿治疗。有关在县向法院声请之前自愿服务的信息,请阅读名称为“谁可能被命令接受 AOT”的刊物。
  • 您可以放弃(弃权)您的 AOT 听证会权利,以达成和解协议。但仅当检查您的持证心理健康治疗提供者称,您可以安全在社区生存时,您才可以这
  • 么做。6
  • 尽管该和解协议是您与县之间达成的,但法院必须同意该和解协议没有 问题。7

和解协议需要什么

  • 和解协议必须包括一份治疗计划。8 治疗计划必须由将为您提供治疗的计划制定。该治疗也必须是尽可能适合您的约束最少治疗。9 “约束最少”表示您有更多自由。
  • 和解协议不能持续超过 180 天。在 180 天后,该和解协议必须结束,而您将不再是 AOT 的一部分。10 县仍可以再开始声请过程,而您也可以决定再达成一份和解协议。11
  • 您和县必须同意和解协议。12
  • 和解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3

怎样更改和解协议

您和县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更改和解协议中的治疗计划。14

如果您未遵循和解协议

如果您未遵循和解协议,那么您的提供者可以告知县的律师。县得知您未遵循和解协议的后果,与您被命令接受 AOT 的情形相同。15 有关您未遵循 AOT 或和解协议的后果的更多信息,您可以阅读名称为“未遵循 AOT”的刊物。

  • 将举行听证会来裁决您是否未遵循和解协议。县将出具一份书面声明(类似于报告),解释您是怎样未遵循和解协议的。然后,您将必须通过证据优势向法院证明您确实遵循了和解协议。16 证据优势表示您确实遵循和解协议的机率大于 50%。

如果您没有与县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您将参加 AOT 听证会,以裁决您是否符合法律下的条件被命令接受 AOT。有关 AOT 听证会的更多信息,您可以阅读名称为“县要求 AOT 时您的权利以及 AOT 听证会”的刊物。

  • 有关谁符合法律下的 AOT 条件的更多信息,您可以阅读名称为“谁可能被命令接受 AOT”的刊物。

额外信息

如果您需要更多信息或有疑问,那么您可以:

  • 询问您的律师。如果县已请求(声请)法院命令您接受 AOT,那么您有权利聘请律师。如果您想聘请律师,但经济上无力承担,则请法官为您指派公设辩护律师。如果您的条件允许,那么您将只需要支付公设辩护律师的费用。
  • 联系您所在县的患者权利倡导人。想要查找您居住地的患者权利倡导人,请拨打 (916) 504-5810 并要求联系您的当地患者权利倡导人,或者点击此链接:https://www.disabilityrightsca.org/post/patients-rights-advocacy-directory
  • 致电加州残障权利署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1-800-776-5746。
  • 1. 《福利和机构法规》(Welf. & Inst. Code) 第 5347 节。下文引用的所有法规章节均出自《福利和机构法规》。
  • 2. 第 5347(a) 节。
  • 3. 第 5346(d)(5)(b) 节。
  • 4. 第 5347(b)(1) 节。
  • 5. 第 5346(a)(5) 节。
  • 6. 第 5347(b)(1) 节。
  • 7. 第 5347(b)(1) 节。
  • 8. 第 5347(b)(1) 节。
  • 9. 第 5347(b)(1) 节。
  • 10. 第 5347(b)(1) 节。
  • 11. 第 5347 节。
  • 12. 第 5347 节。
  • 13. 第 5347(b)(2) 节。
  • 14. 第 5347(b)(3) 节。
  • 15. 第 5347(b)(4)-(5) 节。
  • 16. 第 5347(b)(6)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