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和联邦法律规定的 加州残障权益会权力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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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和联邦法律规定的 加州残障权益会权力摘要

法律规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可以进入残疾人居住的地方。我们可以调查虐待和忽视,培训人员并确保该地方以正确的方式对待人们。这家酒吧解释了允许刚果民主共和国这样做的法律。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法律信息,并非关于您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 它是截至发布日期的最新版本。 我们尝试定期更新我们的材料。 但是,法律经常发生变化。 如果您想确保法律没有改变,请联系 DRC 或其他法律办公室。

什么是加州残障权益会?

加州残障权益会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DRC) 是 1978 年依据《发育性残障援助和权利法案》(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ssistance and Bill of Rights Act) 成立的一家独立的私人非营利机构。《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U.S.C.) 第 42 篇第 15001 款以及下列各款。[下文简称“DD 法案”]。国会强制要求依据 DD 法案获得资金的每个州都建立此类宣传系统,以保护发育性残障人士的权利和利益。DRC 是加州的宣传系统。 国会随后扩大了现有保护和宣传系统的职责,纳入所有残障人士的宣传,其中包括精神障碍和其他残障人士。《美国法典》第 29 篇第 794e 款以及下列各款。[个人权利保护和宣传 (Protection and Advocacy of Individual Rights),下文简称“PAIR 法案”];《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0801 款以及下列各款。[精神疾病患者保护和宣传 (Protection and Advocacy for Individuals with Mental Illness) 下文简称“PAIMI 法案”]。

1991 年,加州立法机构颁布立法,确认联邦法律规定的 DRC 的权力,并使州法律符合联邦要求。《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900 款及以下各款。2003 年,《577 号参议院法案》(Senate Bill, SB) 颁布,使州法律符合随后扩展的联邦法律和法规。参阅《577 号参议院法案》,2003-04 期议会例会(加州,2003)。

DRC 从事哪些活动?

在保护和宣传残障人士权利方面,DRC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如果 DRC 收到事件报告,或者如果 DRC 确定有合理依据相信事件已发生,则须调查虐待和忽视事件。
  • 贯彻行政、法律和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方法,确保保护符合条件的残障人士的权利。
  • 提供关于各项计划和服务的信息、推荐和培训,满足符合条件的个人需求,并对 DRC 提供的个人权利和服务进行培训。

访问服务提供商、机构和计划

DRC 被授予合理的权限访问服务提供商、机构或为残障人士提供护理和治疗的计划。此访问权限允许 DRC 进行虐待或忽视调查,提供关于残障人士权利的信息和培训,并监测服务提供商、机构或计划在服务接受者的权利和安全方面的遵守情况。1 在调查虐待或忽视指控的情况下,在任何有必要进行全面调查时,DRC 应有合理的权限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访问残障人士及其服务提供商、计划或机构。2 此权力包括有机会与残障人士、服务提供商员工或可能知晓受指控虐待和忽视之人的其他人士面谈,以及访问所有相关记录。3 在实施所有其他宣传服务时,DRC 有权限在正常工作时间和访视时间或其他合理时间访问机构、计划、服务提供商和服务接受者。4

DRC 有权访问为残障人士提供服务、支持、护理或治疗的公共和私人服务提供商、机构或计划。5 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医院、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残障人士社区生活安排(包括教养院、膳宿和护理中心、个人住宅或提供服务的残障人士公寓)、日间计划、青少年拘留机构、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拘留所或监狱、任何未经许可但不豁免许可证的机构,以及为残障人士提供教育、培训、康复、治疗或住宿服务的公立或私立学校或其他机构或计划。6

访问记录

DRC 有权访问残障人士的记录,包括:7

  • 任何 DRC 客户,前提是此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保护人或其他法定代表已授权 DRC 访问信息和记录;8
    • 法定监护人、保护人或法定代表是有权代表个人同意健康或心理健康护理或治疗的人员;9
  • 适用以下所有条件的任何人员,包括无法找到的任何人:
    • 个人由于其心理或身体状况而无法授权 DRC 访问其记录;10
    • 个人没有法定监护人、保护人或其他法定代表,或者个人的代表是公共实体,包括州政府;11以及
    • DRC 已收到关于个人遭受虐待或忽视的投诉,或已确定存在合理依据相信个人遭受虐待或忽视;12
  • 任何已故者,并且 DRC 已收到关于该个人遭受虐待或忽视的投诉,或已确定存在合理依据相信个人遭受虐待或忽视。13 DRC 有权无需另一方同意即访问此类记录;14
  • 任何有法定监护人、保护人或其他法律代表的人员,DRC 已收到关于此人的投诉,或关于此人 DRC 已确定存在合理依据相信该人员受到虐待或忽视,只要以下所有条件同时存在:
    • 在收到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后,DRC 已真诚努力地与代表联系;15
    • DRC 已为代表提供援助,以解救处境;16以及
    • 代表未能或拒绝代表此人行事。17

记录类型

DRC 可用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 在提供纳入、评审、评估、教育、培训或其他支持性服务的过程中编写或收到的信息和记录,包括由机构、计划或服务人员编写的医疗记录、财务记录、监测报告或其他报告;18
  • 由负责调查虐待、忽视、伤害或死亡事件报告的机构或组织编写的报告,或由描述以下任何或所有内容的计划、机构或服务编写的或为之编写的报告:19
    • 在设施发生的虐待、忽视、伤害或死亡;20
    • 为调查事件而采取的措施;21
    • 与此类事件报告有关的报告和记录,包括由设施编写或维护的人员记录;22或者
    • 创建报告时依赖的支持信息,包括在编写虐待、忽视或伤害报告时使用或审查的所有信息和记录,例如描述受访者的记录、经审查的实物和书面证据,以及相关调查结果。23
  • 解除计划记录;24
  • 由执行认证或许可证审查的个人和实体或由专业认证组织编写的报告,以及由其员工、承包商或相关实体为机构编写的相关评估,但取决于州法律的其他任何条款,这些条款保护由医疗护理评估或同行评审委员会产生的记录;25以及
  • 与机构施有关的专业、性能、建造或其他安全标准、人口统计或统计信息中的信息。26

DRC 有权访问书面记录或其他媒介、草稿或最终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笔记、电子文件、照片、录像带或录音带。27

依据州和联邦法律,DRC 是确定是否有合理依据相信个人受到虐待或忽视,或处于遭受虐待或忽视之重大风险的最终裁决机构。28 确定合理依据要基于从个人经验或培训中得出的合理推断,这些经验或培训针对通常与虐待或忽视有关的类似事件、条件或问题。支持确定合理依据的信息可能来自监测或其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报道和报纸文章。29

如果 DRC 因缺乏授权而被拒绝访问,则机构、计划或服务提供商应立即为 DRC 提供需要授权的残障人士的法定监护人、保护人或其他法定代表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30 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 DRC 提供延迟或拒绝访问的原因。31

DRC 访问记录的权力不受实施《健康保险便利和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下文简称 HIPAA]的各项法规的影响。HIPAA 法规针对医疗保健提供商和其他实体发布受保护的健康信息提供其他保护。32

DRC 有多长时间可访问记录?

DRC 应在不迟于其提出索取记录的书面请求后三个工作日访问与进行虐待或忽视调查有关的记录。33 如果 DRC 确定个人处于严重和直接的危险之中,或者在残障人士死亡的情况下,DRC 应在不迟于其提出请求后 24 小时内立即访问记录,无需另一方同意。34

DRC 可以用获得的信息和记录做哪些事?

DRC 保存或获得的机密信息应保密,不得披露。35 但是,DRC 可以进行以下任何事项:

  • 与记录、报告或其他文件主体的个人客户共享信息,或者与其合法授权的代表共享信息,但取决于向心理健康服务接受者披露信息的任何限制条件;36
  •  发布调查结果的公开报告,为个人客户保密;37
  • 向负责的调查或执法机构报告调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机构许可或认证、员工纪律、员工许可或认证暂停或撤销,或刑事起诉的机构;38贯彻其他补救措施,包括采取法律行动;39报告疑似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依据《老年人虐待和受抚养成年人民事保护法案》(Elder Abuse and Dependent Adult Civil Protection Act),《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5600 款以及下列各款。40
  • 1. 《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0805、15043 款;《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California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第 4902 款。
  • 2. 《福利和机构》第 4902(c)(1)(A) 款;《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第 42 篇第 51.42(b)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7(b) 款。
  • 3. 《福利和机构》第 4902(c)(1)(B)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2(b)(1)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1、51.42(b)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5(a)、1326.27(b) 款。
  • 4. 《福利和机构》第 4902(c)(2)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2(c)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7(c) 款。
  • 5. 《福利和机构》第 4902(c)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2(b)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7(b) 款。
  • 6. 《福利和机构》第 4900(e)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2 款
  • 7. “残障”是指 DD 法案中定义的发育性残障、PAIMI 法案中定义的心理疾病、《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含义内的残障,或《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California Fair Employment and Housing Act) 含义内的残障。参阅《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0802(4)、12102(1)、15002(8)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0(d) 款;《加州政府法典》(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第 12926(j)、(m)、(n) 款。
  • 8. 《福利和机构》第 4903(a)(1)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1(b)(1)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5(a)(1) 款。
  • 9. “法定监护人”、“保护人”或“法定代表”是指由州法院或依据指定和审查法定监护人、保护人或法定代表的州法律获得授权的机构酌情指定的人员。这些术语包括对未成年人有合法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的父母。这些术语不包括仅以代理收款人身份行事的人员、仅处理财务事宜的人员、仅在法律事宜中代表残障人士行事的律师或其他人员,或负责为残障人士提供治疗或服务的官员或其指定人员。参阅《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0805(a)(4)(A)、15043(a)(2)(I)(i)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0(f)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2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19 款。
  • 10. 《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0805(a)(4)(B)(i)、15043(a)(2)(I)(ii)(I)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3(a)(2)(A) 款。
  • 11. 《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0805(a)(4)(B)(ii)、15043(a)(2)(I)(ii)(II)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3(a)(2)(B) 款。
  • 12. 《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0805(a)(4)(B)(iii)、15043(a)(2)(I)(ii)(III)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3(a)(2)(C) 款。
  • 13. 《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0805(a)(4)(B)、15043(a)(2)(J)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3(a)(3) 款。
  • 14. 《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0805(a)(4)(B)、15043(a)(2)(J)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3(f)(2) 款。
  • 15. 《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0805(a)(4)(C)(i)、15043(a)(2)(I)(iii)(III)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3(a)(4)(A) 款。
  • 16. 《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0805(a)(4)(C)(ii)、15043(a)(2)(I)(iii)(IV)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3(a)(4)(B) 款。
  • 17. 《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0805(a)(4)(C)(iii)、15043(a)(2)(I)(iii)(V)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3(a)(4)(C) 款。
  • 18. 《福利和机构》第 4903(b)(1)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1(c)(1)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5(b)(1) 款。
  • 19. 《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0806(b)(3)(A)、15043(c)(2)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3(b)(2) 款。
  • 20. 《福利和机构》第 4903(b)(2)(A)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1(c)(2)(i)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5(b)(2)(i) 款。
  • 21. 《福利和机构》第 4903(b)(2)(B)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1(c)(2)(ii)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5(b)(2)(ii) 款。
  • 22. 《福利和机构》第 4903(b)(2)(C)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1(c)(2)(iii)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5(b)(2)(iii) 款。
  • 23. 《福利和机构》§ 4903(b)(2)(D)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1(c)(2)(iv)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5(b)(2)(iv) 款。
  • 24. 《福利和机构》第 4903(b)(3)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1(c)(3)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5(b)(3) 款。
  • 25. 《福利和机构》第 4903(c)(1)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1(c)(4)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5(b)(2) 款。
  • 26. 《福利和机构》第 4903(c)(2)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1(c)(5)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5(b)(4) 款。
  • 27. 《福利和机构》第 4903(b)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1(c)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5(b) 款。
  • 28. 参阅适用于保护和宣传心理疾病患者的要求,《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 第 62 篇第 53552 款(1997 年 10 月 15 日)。亦可参阅残障人士保护和宣传办公室 (Office of Protection and Advocacy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诉 Armstrong 案,《联邦法院判例汇编补遗》(Federal Supplement) 第 266 卷第 2d 303、321 款,(康涅狄格州地区法院,2003)[引用亚利桑那州残障人士法律中心 (Arizona Center for Disability Law) 诉 Allen 案,《联邦诉讼规则判例》(Federal Rules Decision, F.R.D.) 第 197 篇第 689、693 款(亚利桑那州地区法院,2000)](重新确定 P&A 是合理依据的最终裁决机构)。
  • 29. 《福利和机构》第 4900(h)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2、51.31(g)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19、1326.25(a)(2)(iii) 款。
  • 30. 《福利和机构》第 4902(c)(3)(A)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3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6 款。
  • 31. 同上。
  • 32. 《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64.512(a)(1)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5(e) 款。
  • 33. 《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5043(a)(2)(J)(i)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3(f)(1) 款。
  • 34. 《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5043(a)(2)(J)(ii)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3(f)(2) 款。
  • 35. 《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0806(a) 款;《福利和机构》第 4903(h)(1)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5(a)、51.46(a)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8(a)-(b) 款。
  • 36. 《福利和机构》第 4903(h)(3)(A)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5(d) 款。
  • 37. 《福利和机构》第 4903(h)(3)(B)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5(b)(1)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8(c) 款。
  • 38. 《福利和机构》第 4903(h)(3)(C) 款;《联邦法规》第 42 篇第 51.45(b)(2) 款;《联邦法规》第 45 篇第 1326.28(d) 款。
  • 39. 《福利和机构》第 4903(h)(3)(D) 款。
  • 40. 同上。第 4903(h)(3)(E)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