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记录/信息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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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9.04

心理健康记录/信息的保密性

本出版物涵盖了您根据州法律对您的心理健康记录和信息的隐私(“保密性”)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其中讨论了在经过和未经您许可的情况下,可能共享(或“披露”)您的心理健康记录和信息的情况。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法律信息,并非关于您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 它是截至发布日期的最新版本。 我们尝试定期更新我们的材料。 但是,法律经常发生变化。 如果您想确保法律没有改变,请联系 DRC 或其他法律办公室。

本出版物涵盖了您根据州法律对您的心理健康记录和信息的隐私(“保密性”)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其中讨论了在经过和未经您许可的情况下,可能共享(或“披露”)您的心理健康记录和信息的情况。

健康记录和信息的隐私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领域,受到州和联邦法律法规的约束。本出版物仅提供以州法律为重点的基本法律信息,并不涵盖所有关于保密性的问题。请联系加州残障权利署(DRC) 或律师,以获取有关您具体问题或情况的信息。

A. 对记录/信息保密是什么意思?

如果您接受心理健康服务(例如,您在州立医院、州发育中心、县精神病院、私人机构或社区心理健康计划中接受强制或自愿治疗),则有关您所接受服务的所有信息都属于隐私,未经您的许可不得披露。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未经您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共享有关您的心理健康服务或治疗的任何信息。1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在未经您许可的情况下共享您的信息。下文C 部分将介绍此类情况。

B. 哪些心理健康记录/信息可以在经我的允许的情况下披露?

  1. 向指定人员披露:您有权选择(或“指定”)可以与之共享您信息的人员。2 负责您护理的专业人员必须批准该指定。3 但是,即使得到您的许可,您的家人与特定专业人员(包括医疗保健提供者和律师)私下分享的信息也不得披露。
  2. 向您的家人披露:在医疗机构需要向您的家人披露您的诊断、预后、所开具药物和病情进展情况之前,必须获得您的许可。4 如果您无法提供许可或要求不共享这些信息,则需遵守其他规则。5
  3. 向其他合格专业人员披露:在机构中为您治疗的专业人员将您的信息提供给非该机构雇用且不负责您的护理的其他专业人员之前,必须获得您(或您的保护人)的许可。6
  4. 向县患者权益倡导人披露:在需要与协助您的县患者权益倡导人共享您的信息之前,必须获得您或您的诉讼监护人的许可。7 您可以随时撤销许可。
  5. 向律师披露:在需要与您的律师分享您的信息之前,必须获得您的许可。但是,即使获得您的许可,您的家人与特定专业人员(包括医疗保健提供者和律师)私下分享的信息也不得披露。8
  6. 向潜在雇主披露:如果您申请工作,根据您的要求,您的信息必须转交给代表雇主的合格医生或精神科医生。但是,负责您护理的专业人员可能会认为披露您的信息并不符合您的最佳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采取额外措施来质疑专业人员的决定。9
  7. 向执法部门披露:如果您根据某些刑事判决类别被(或曾被)监禁,并且州立医院持有您的记录,则必须与调查犯罪的执法部门共享您的信息,但前提是需获得您的许可。10 请注意,如果法院下令,即使没有您的许可,也必须与执法部门共享此信息。
  8. 向监护官披露:如果您曾在某个机构接受治疗,该机构可能会与负责在您被刑事定罪后对您进行评估的监护官分享您的信息,但前提是需获得您的许可。11 这仅适用于您所在的机构认为该信息与缓刑评估相关的情况。该机构不得共享您的家人私下分享的信息。此信息只能在您因该罪接受判决之前披露。所披露的信息必须与您的缓刑报告分开保存。除用于判决目的外,您的信息必须保密。此后,必须封存这些信息。
  9. 向保险公司披露:当您申请人寿或伤残保险时,必须在获得您的许可后才能与保险公司共享您的信息。12
  10. 向遗传咨询师披露:在您的直系亲属请求专业人员为其提供遗传咨询时,必须在获得您的许可后才能与该专业人员共享您的信息。13 如果您不回应披露信息的许可请求,则需遵守其他规则。

C. 哪些心理健康记录/信息可以在未经我的许可的情况下披露?

  1. 向家人披露:如果您被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收治,且如果您无法声明不得与家人分享此信息,则该机构可以告知您的家人您在该机构(除非联邦法律禁止)。14 同样,如果您的家人提出要求,而您并未声明不得共享此信息,则该机构必须通知您的家人有关您获释、转院、重病、受伤或死亡的信息。15
  2. 向指定人员披露–后续护理计划信息:即使未经您的许可,某些住院机构在您出院时也必须向您和您的法定代表人(或您选择的其他人)提供后续护理计划信息。16
  3. 向他人披露未成年人/被监护人的记录:如果您是未成年人或被监护人,并且您的父母、法定监护人、诉讼监护人或监护人以书面形式指定可以与之共享您的信息的人员,则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必须共享您的信息。17 但是,您的家人与特定专业人员(包括医疗保健提供者和律师)私下分享的信息不得披露。
  4. 监护程序期间的披露:在监护程序期间,合格专业人员之间的沟通中可能会在未经您许可的情况下共享您的信息。18 但是,共享和接收信息的专业人员必须属于同一机构或必须负责您的护理。
  5. 向执法部门披露 – 对可预见的受害者构成严重危险:如果您的治疗师认为您对可能的(“合理可预见的”)受害者构成严重的暴力危险,可能会在未经您许可的情况下共享您的信息。可能会根据需要将您的信息披露给潜在受害者、执法部门和县儿童福利机构,以保护潜在受害者。19
  6. 向执法部门披露 – 在 5150 或 5250 拘留之后:在您拘留释放后,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必须向对您实施 72 小时拘留 (5150) 或 14 天治疗拘留 (5250) 的执法部门披露有限的信息,但前提是执法部门要求通知。20
  7. 向执法部门披露 – 刑事拘禁: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您根据特定刑法规定被拘禁在机构中,并且即将被移送、接受刑事调查,或者已经从该机构逃脱,那么即使未经您许可,也必须向执法部门披露有限的信息。21
  8. 向执法部门披露 – 逮捕令:当执法部门向机构提供逮捕令,表明您因严重或暴力重罪而被通缉时,如果您目前在该机构内,即使未经您许可,该机构也必须向执法部门提供信息。22
  9. 向执法部门披露 – 犯罪受害者:如果您患有“精神障碍”或发展性障碍,并且被认定为犯罪受害者,可能会在未经您许可的情况下向执法部门披露您的信息。23
  10. 向执法部门披露 – 针对人身的犯罪:如果机构或医疗服务提供者认为您在住院期间犯有某些罪行或成为某些罪行的受害者,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必须向执法部门提供您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须仅限于所指控犯罪的相关事实。24
  11. 向执法部门披露 – 保护民选宪法官员:当需要保护联邦或州民选宪法官员及其家人时,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必须向执法部门提供您的信息。25
  12. 向青少年管理机构和成人惩教机构披露:根据司法行政需要,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必须向青少年管理机构和成人惩教机构提供您的信息。 26
  13. 与虐待相关的披露:可能会在未经您许可的情况下共享您的信息,以预防、调查或处理虐待儿童、老人和受抚养人的问题。27 涉及意识丧失的疾病也可能被披露。28仅可披露相关信息。29
  14. 向家庭暴力、儿童或老年人死亡审查小组披露:可能会在未经您许可的情况下向家庭暴力死亡审查小组30、儿童死亡审查小组31,或老年人死亡审查小组32披露您的信息。
  15. 向法院披露: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必须根据司法行政需要与法院共享您的信息。33
  16. 向相关实体披露关于剥夺权利的信息: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必须向您的保护人或监护人、当地心理健康主任、州立法机构、加州患者权利办公室或县患者权益倡导人(如有要求)披露有关剥夺您权利(而非身份)的信息。34
  17. 向加州残障权利署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披露: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必须向加州残障权利署披露您的信息,以保护和倡导残障人士的权利。35
  18. 向许可人员披露 – 机构检查和许可: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可能会向公共卫生部或社会服务部披露您的信息,以确保机构遵守所需的规则。这些信息可以用于特定听证会和司法程序,但只能向法官和当事人披露,并且在案件结束后必须保密。36
  19. 向许可人员披露 – 潜在的许可违规行为:当州立医院院长认为发生了违规行为时,会在未经您许可的情况下向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许可委员会共享您的信息。该信息不能包含您的姓名,并且在委员会对违规行为作出裁定后必须封存。37
  20. 披露以提出索赔: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必须共享您的信息,以便处理为您的福利而提出的援助、保险或医疗援助的索赔,但仅限于处理该索赔所需的范围。38
  21. 失踪后披露:如果您是自愿患者(但仍符合强制精神健康拘留的标准)并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离开机构,即使未经您的许可,您的家人和执法人员可能会收到您失踪的通知。如果您是接受精神健康监护的强制患者,且未经通知就离开机构,则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必须将您失踪的情况通知法院和执法部门。39
  22. 向法医或验尸官披露:如果您在州立医院或其他行为健康机构死亡,则必须根据要求与法医或验尸官共享您的信息。40 未经法院命令或其他授权,不得披露此信息。41
  23. 向立法机构披露: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必须与参议院或议会规则委员会共享您的信息,以进行立法调查。42
  24. 用于质量保证的披露: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必须与加州卫生保健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设立的质量保证委员会共享您的信息。43
  25. 向州立医院院长披露:可能会在未经您许可的情况下与州立医院院长共享您的信息,以用于统计数据。44
  26. 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部长披露: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必须与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共享您的信息,以确定是否遵守《健康保险便利和责任法案》(HIPAA)。45
  27. 用于研究的披露:即使未经您的许可,也必须出于研究目的共享您的信息,但前提是卫生保健服务部部长、州立医院院长、社会服务部部长或发育服务部部长为该研究制定了规则,并首先由适当的委员会对研究进行审查。研究人员必须首先征得您的知情同意。他们还必须签署誓词,同意不向未经授权的人员披露您的信息,并且必须对您的身份保密。46

D. 书面授权同意书是什么意思?

一般来说,每次披露信息时,您(或您的父母、监护人或保护人)都必须签署一份表格,以允许(“授权”)共享您的信息。47 任何使用此表格的情况都必须在您的医疗记录中注明。其中必须包括:

  • 使用该信息的目的;
  • 需要披露的具体信息;
  • 将向其披露信息的机构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
  • 获准披露您信息的机构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48

该表格还应告知您取消授权的权利。49 您还必须收到一份已签署的同意书副本。50

E. 披露心理治疗记录是否有单独的要求?

有。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仅可在您以单独表格形式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披露心理治疗记录。51

F. 如果披露信息,医疗服务提供者需要做什么?

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在您的医疗记录中记录该披露情况。记录必须包括:

  • 提供信息的日期和相关情况;
  • 收到信息的个人或机构的姓名或名称,包括其与您的关系(如有);以及
  • 所披露的信息。52

G. 如果有人非法披露我的保密健康信息,我该怎么做?

您可以对明知且故意泄露您的保密信息或记录的个人提起民事诉讼。53 罚款为 10,000 美元或实际损失的三倍,以较高者为准。您还可以对因疏忽泄露您的保密信息或记录的个人提起诉讼。罚款为 1,000 美元加上实际损失金额。最后,您可以提起诉讼以阻止某人披露您的信息或记录。您可能有权获得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您还可以根据 HIPAA 提出行政投诉。54 违反 HIPAA 的实体可能会面临罚款。55个人也可能因明知故犯而面临刑事处罚。56

  • 1. 请参见《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
  • 2.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2)。
  • 3. 该法规定义了必须批准您所做之指定的专业人员,包括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持照心理学家、拥有社会工作硕士学位的社会工作者、持照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或负责您护理的持照专业临床咨询师。《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2)。
  • 4.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1(a)-(b)。
  • 5.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1(a)-(b)。
  • 6.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1)(A)。
  • 7.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13)。
  • 8.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10)。
  • 9.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9。
  • 10.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01(a)。
  • 11.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11)。
  • 12.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9)。
  • 13.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17)。
  • 14.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1(a)。
  • 15.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1(b)。
  • 16. 《加州健康和安全法典》§ 1262;《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622、5768.5。
  • 17.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4)(A)。
  • 18.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1)(A)。
  • 19.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18)。
  • 20.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152.1、5250.1、5328(a)(16)。
  • 21.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2、5328.3、5328.01、7325.5。另请参见《加州刑法典》§ 4536(b)、1370.5(b)。
  • 22.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20)(A)。
  • 23.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004.5(a)。
  • 24.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4。
  • 25.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7)。
  • 26.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02。
  • 27.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12)(A)、5328(a)(21)、5328.5、15633、18951;《加州刑法典》§§ 11165-11174;另请参见《加州总检察长65 条意见书》345(1982 年);人民诉斯特里茨金格案 (People v. Stritzinger),34 Cal. 3d 505(1983 年)。
  • 28. 《加州健康和安全法典》§ 103900;《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 2810。
  • 29.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5、15633;《加州刑法典》§§ 11165-11174;《加州健康和安全法典》§ 103900;《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汇编》第 17 篇§ 2810。
  • 30. 《加州刑法典》§ 11163.3(g)(1)(B)。
  • 31. 《加州刑法典》§ 11174.32(e)(2)(B)。
  • 32. 《加州刑法典》§ 11174.8(b)(3)(B)。
  • 33.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6)。
  • 34.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6.1。
  • 35.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06、4903。请参见 DRC 出版物第 5031 号(2020 年 1 月 1 日):加州残障权利署依据州和联邦法律的权力摘要
  • 36.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15(a)。
  • 37.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15(b)。
  • 38.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3)。
  • 39.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3(a)-(b)、7325、7325.5。
  • 40.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8。
  • 41.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8;《加州民法典》§ 56.11。
  • 42.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8)。
  • 43.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14)、14725
  • 44.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9。
  • 45. 《美国联邦法规》第 45 篇 §164.502(a)(2)(ii)。
  • 46.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a)(5)。
  • 47.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7。
  • 48.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7;《美国联邦法规》第 45 篇 § 164.508(c)(1)。
  • 49. 《美国联邦法规》第 45 篇 §§ 164.508(c)(2)(i)、164.508(c)(4)。
  • 50.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7;《美国联邦法规》第 45 篇 164.508(c)(4)。
  • 51.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04(h);《美国联邦法规》第 45 篇 §§ 164.501、164.508(a)(2)。
  • 52.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28.6。
  • 53. 《加州福利和机构法典》§ 5330。
  • 54. 《美国联邦法规》第 45 篇 § 160.306。
  • 55. 《美国联邦法规》第 45 篇 § 160.404(b)。
  • 56. 《美国法典》第 42 篇 § 1320d-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