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航计划中关于使用私人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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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0.04

早航计划中关于使用私人保险的规定

早航计划 (Early Start) 是一项针对残疾婴幼儿及其家人的计划。该酒吧解释了有关使用私人保险提供 Early Start 服务的法律变更。如果私人保险不承保该服务,区域中心可以支付费用。该酒吧告诉您如果区域中心想要改变您孩子的服务该怎么做以及在哪里获得帮助。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法律信息,并非关于您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 它是截至发布日期的最新版本。 我们尝试定期更新我们的材料。 但是,法律经常发生变化。 如果您想确保法律没有改变,请联系 DRC 或其他法律办公室。

早航计划 (Early Start) 是加利福尼亚州为 0 至 2 岁(最高到 3 岁)婴幼儿提供的早期干预计划。 多年来,关于地区中心可购买的早航计划服务以及地区中心的运营方式的法律已经发生了变化。 本文件描述使用私人保险支付早航计划服务费用的相关法律,包括近期变更。

例如,在 2023 年 7 月,有一项法律变更生效。 新法规定,在制定、审核或修改个别家庭服务计划(IFSP) 时,规划团队可确定是否在 60 个日历日内无法通过私人保险或 Medi-Cal 获得医疗服务。如果所需医疗服务在 60 个日历日内无法获得,那么地区中心将承担费用。 此法律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起生效。1 下文也有详细说明。

使用私人保险

以下是自 2012 年以来关于使用私人保险支付合格婴幼儿 IFSP 中确定的医疗和保健服务费用的法律规定:

使用私人健康保险计划不得:2

  1. 计入年度或终身保险额度上限,或导致残疾人或其他受保家庭成员因年度或终身保险额度上限而损失福利;
  2. 负面影响残疾人或其他受保家庭成员的私人保险可用性或导致保险中断;或
  3. 成为增加残疾人或其他受保家庭成员私人保险保费的依据。

联邦法律通常要求,地区中心使用私人保险支付早期干预服务费用之前必须获得家长的同意。3 然而,如果州政府立法,针对地区中心使用私人保险福利而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设立保护措施,则根据联邦法律,不需要家长的同意。4 由于加利福尼亚州已通过一项保护家长免受三种潜在不利后果的法律,因此不再需要家长的同意。 地区中心可以使用私人保险福利来支付早航计划服务的费用。

规划团队必须确保客户迅速获得医疗服务

以下是 2023 年以来关于地区中心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法律规定。 规划团队在制定、审查或修改 IFSP 时,必须确定指定的医疗服务是否能在 60 个日历日内通过家庭的私人健康保险计划获得。5 如果这项医疗服务在 60 天内无法通过家庭的私人保险获得承保,那么地区中心必须支付此服务的费用。 为了符合迅速提供服务的要求,地区中心必须立即授权购买服务资金用于支付这些医疗服务的费用。6

为家长提供避免潜在后果的保护

如果家长产生任何保费、共付额或自付额,那么这些费用必须包括在早航计划服务的家庭支付系统中。7 加利福尼亚州尚未采用任何州级家庭支付系统。 这意味着,家长不需负担与地区中心使用私人保险支付早航计划服务相关的任何自付额或共付额。 如果地区中心决定使用私人健康保险来支付早航计划服务的费用,那么家长应确保地区中心将支付或报销这些服务的任何自付额或共付额。 这类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确立,并包括在 IFSP 中。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采用了一种系统,要求家长支付保险共付额或自付额,那么州政府还必须设立一种机制,用于确定家长无力支付的情况。8 若家长不愿意同意使用私人保险,只要他们符合州政府规定的无支付能力标准,早航计划服务便不得因此被延迟或拒绝。9

向地区中心提供医疗保健卡

自 2009 年起,加利福尼亚州要求家长向地区中心提供孩子有资格获得的任何健康福利卡的副本,包括私人健康保险计划。10 这一做法使地区中心能够知晓哪些婴幼儿拥有可用于支付早航计划服务费用的福利。 地区中心可能会定期要求家长同意使用他们的健康保险来支付服务费用。

地区中心必须提供书面通知

如果地区中心计划更改您孩子的早航计划服务中的某些方面,那么他们必须在变更发生前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通知。 通知内容必须包括:

  • 地区中心提议或拒绝的行动;
  • 采取行动的理由;以及
  • 如何上诉或申请正当程序调解或听证会。
  • 通知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并使用家长选择的语言。 地区中心应对通知内容进行翻译,确保家长能够理解。

调解、听证和投诉

如需获取有关早航计划上诉和投诉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早航计划资格》出版物

  • 1. 《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646.4(a)(2)(A) 节。
  • 2. 《政府法典》第 95004(c) 节。
  • 3. 34 CFR第 303.520(b)(1)(i) 节。
  • 4. 34 CFR第 303.520(b)(2) 节。
  • 5. 《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646.4(a)(2)(B) 节。
  • 6. 《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646.4(a)(2)(B) 节;《政府法典》第 95004(b)(2) 节;34 CFR第 303.511(d)(1) 节。
  • 7. 34 CFR第 303.520(b)(1)(ii) 节。
  • 8. 34 CFR第 303.521(a)(3) 节。
  • 9. 34 CFR第 303.520(c) 节。
  • 10. 《政府法典》第 95020(b) & (f)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