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之轉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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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7.04

學生之轉銜服務

學區必須在您年滿 17 歲之前著手進行轉銜規劃。1 您亦可在年滿 16 歲之前要求學區開始進行轉銜規劃。對於患有嚴重殘障的學生而言,最好提前著手進行規劃。面臨輟學危險的學生亦應提前開始進行規劃。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法律信息,并非关于您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 它是截至发布日期的最新版本。 我们尝试定期更新我们的材料。 但是,法律经常发生变化。 如果您想确保法律没有改变,请联系 DRC 或其他法律办公室。

第1部分:學區

1. 轉銜規劃必須從 16 歲開始。

學區必須在您年滿 17 歲之前著手進行轉銜規劃。2 您亦可在年滿 16 歲之前要求學區開始進行轉銜規劃。對於患有嚴重殘障的學生而言,最好提前著手進行規劃。面臨輟學危險的學生亦應提前開始進行規劃。

您和您的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小組應召開會議以對您的轉銜服務進行規劃。您可以在定期召開的 IEP 會議上做這項工作。或者,您亦可在召開特殊 IEP 小組會議時,規劃您的轉銜服務。對此單獨召開會議會,可給予您更多時間來商討您的想法和您想要做的事情。

作為 IEP 流程的一部分,您和您的 IEP 小組將要撰寫一份轉銜計畫。此計畫可作為您 IEP 的一部分或者成為一份名為「個別化轉銜計畫」(ITP) 的單獨文件。

如何制訂您的「轉銜計畫」?

在 IEP 中最重要的人就是「您」。當您與 IEP 小組會面商討您的轉銜計畫時,您需要告訴他們您想要做的事情和您的需要,這被稱為「自我維權」。重要的是您要有機會表達自己的偏好。有些學生利用圖片,有些則利用視頻或不同類型的技術來表達自己的偏好。您需要使用滿足您需求的通訊偏好,來闡述您高中畢業後及未來的計畫。

學生在做選擇時,有時並不確定他們對自己的選擇權有充分的了解。您可以尋求協助來探討您的選擇權,使您能夠設定自己的目標。您可以要求學校邀請其他人士參加您的 IEP 小組,例如:家長、地區中心服務協調員、復健部。並非所有受邀參加的機構都可以出席(例如:地區中心服務協調員)。請務必注意:《勞動力創新和機會法案》(Workforce Innovation and Opportunity Act,簡稱WIOA)3 擴大了復健部 (DOR) 在轉銜流程中的作用,現在 DOR 若被邀請,則必須出席 IEP 會議。4

作為個別化轉銜規劃流程中的一部分,法律5 規定您的 IEP 包括適當的評估、您離開高中後的轉銜目標或中學後轉銜目標、年度目標、學習課程以及可協助您實現目標的轉銜服務。

2. 評估資訊

轉銜規劃從轉銜評估開始。轉銜評估包括您和您家人所提供的有關您的興趣、技能和可能面臨的任何挑戰的資訊。這還包括對您獨立生活技能和轉銜邁入成人生涯之準備狀況的評估。此評估可能包括透過面談與某人討論您高中畢業後的計畫。有些學生需要採用其他交流方式(例如:圖片、視頻和∕或輔助性技術)對此資訊進行說明。

您可以參加有關您興趣和技能的在線問卷調查。在您參加對您的轉銜需要評估時,您會開始瞭解有關自己和工作或大學選擇權的更多資訊。職業興趣問卷調查幫助您確定您對未來的期望和夢想。該調查重點關注您的興趣和獨有天賦,亦可確定您在準備轉銜邁入成人生涯時可能面臨的挑戰。當您列出您的職業目標時,您需要將您的教育和培訓目標告訴小組。許多工作崗位要求您離開學校之後俱有教育和培訓經歷。您有時可以在職完成培 訓。有些工作崗位要求「證書」,這份文件向僱主表明您具備想要從事工作崗位的技能。有些工作崗位則要求學士學位或高級學位。所有評估資訊應保存在「表現概況」(Summary of Performance,簡稱SOP)∕「轉銜文件夾」(Transition Portfolio)。

評估可為您的小組提供有關您高中畢業後的目標。IEP 的剩餘部分主要關注學校可能做的事情,以協助您實現與您高中畢業後生涯無關的目標。

3. 您的「轉銜計畫」中包含哪些內容?

您的轉銜計畫包含以下兩部分內容:

  • 第一部分的內容是您成年後想要做的事情,這些是您的「目標」。6 您和您的 IEP 小組應每年查看您的目標。7
  • 第二部分內容是為實現您的「目標」您需要做些什麼,這些被稱為「活動」。您的轉銜計畫應納入一整套可協助您達成未來目標的協調性活動。8

第一部分:目標

您的轉銜計畫應有長期未來「目標」,即您在離開高中之後將要實現的目標。(這些亦被稱為中學後目標。)您的長期未來目標諸如以下事例:您是否打算上大學、您打算參加哪類大學和∕或職業(工作)計畫,以及您打算從事哪類工作等。

必須列出的目標有: 就業目標、教育和培訓目標以及您的獨立生活目標(如果 IEP 小組同意的話)。

以下為中學後目標範例:

  • 就業 高中畢業後,我要從事幼兒教育工作。
  • 教育∕培訓: 高中畢業後,我要報考我所在的社區大學,獲得幼兒教育證書。
  • 獨立生活: 高中畢業後,我將會獨立生活。

您亦應制訂短期(年度)目標。這些是指您在一年或更短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事項。這些事項也會有助於您實現長期未來目標。

年度目標範例:

  • 我要完成一份線上求職申請。
  • 我要創建一個求職申請模板。
  • 我要創建一份個人履歷。
  • 我要填寫一份大學申請表。
  • 我要線上申請助學金。
  • 我要寫一篇有關我選擇幼兒園教師職業的文章。
  • 我要制訂一份預算。 

您所有的目標均應依據您自己的特殊需求來制訂。您的目標應是可以被衡量的。您的目標應依據評估來制訂。這些評估應協助您釐清您想要做的事情、您所擅長的事項以及您可能想從事的工作。

第二部分: 活動

您的轉銜計畫應納入一整套協調性活動,以協助您實現自己為高中畢業後生涯制定的目標。您的活動重點應是持續提高您的學業和獨立生活技能,使您能夠從高中順利地轉銜邁入大學、職業培訓計畫、工作或其他高中後的活動。您的活動亦應納入功能性職業評估。9

您制定的一整套協調性活動可包括以下內容:

教學服務
教學服務是指協助您獲得所需技能的課程以實現您的長期目標。例如,如果您想要從事使用電腦的工作,您的教學服務將會是有關電腦的課程。或者如果您想成為一名廚師,您的教學服務將會是協助您學習研究菜譜的練習。10

社區體驗 
社區體驗可以為您參與社區活動提供幫助。社區體驗範例:協助您在所在社區結識可支援您實現目標和獨立生活的人士。11

與就業相關的目標
「與就業相關的目標」能夠幫助通知您所在區域可能有哪些工作。「與就業相關的目標」亦能使您熟知您高中畢業後需要做些什麼,才能有資格參加培訓、上大學或從事輔助性就業並且為之做好準備工作。12

相關服務
相關服務是指教學之外協助您實現教育目標的服務。以下是相關服務範例:

  • 語言治療,
  • 職業治療,
  • 就業指導,
  • 前往職業培訓或獨立生活場所的交通工具,
  • 協助您學習與上大學或從事工作相關的處事技能的咨詢服務,以及
  • Social work services 協助您與可幫助您實現長期目標的機構取得聯繫的社工服務。13

獨立生活技能
如果您需要諸如準備膳食、購物、制定預算、理家、支付賬單、梳洗打扮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實踐活動,「獨立生活技能」可為您提供幫助。14

功能性評估
如果您在擬定就業目標方面需要幫助,功能性評估可以為您提供指導。本評估是在類似於您所感興趣的工作情形下對您進行評估,並且為您提供關於您優勢和技能的實用資訊。15

4. 如何為您的 IEP 會議做好準備

學生和家長都是 IEP 小組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以下一些方式對轉銜規劃流程有所助益:

a. 列出清單和∕或議程

在前往參加 IEP 會議之前,請做好研究和準備工作。在您參加 IEP 會議之前,列出您的優勢、需求、夢想、擔心以及對未來的期望可能會對您大有助益。這能夠協助您準備好在 IEP 會議上想討論的內容。

您亦可擬定議程並且在 IEP 會議上提出與轉銜相關的問題以便討論。(如果可能,在召開正式的 IEP 會議之前,就與您的個案承辦人 (case carrier)∕教師以及您IEP 小組的其他成員討論這些問題。)針對您所提出的問題,您常常能很容易地得到答案,這會有助於您召開一次富有成效的會議。您應該能夠完全瞭解並參與 IEP 會議。16 會上允許您提問,並且可以讓一位朋友或協助人員陪同您出席。如果您未出席 IEP 會議,學區必須採取其他措施以確保您的偏好和興趣予以考量。17

b. 參與 IEP 之擬定

如上所述,評估可能對收集擬定 IEP 所需資訊有所助益。為了使評估得以進行,您的家長∕監護人(或您,如果您的年齡超過 18 歲)必須以簽署表格的形式來同意進行這些評估。這份表格列出部分用於收集評估資訊的評估工具,這些資訊將被用來在如下轉銜領域擬定 IEP: 教育∕培訓、就業和獨立生活 您和您的家人可就這些評估工具提出問題。

申請擬定「以個人為中心∕個人驅動計畫」以協助確定中學後目標、年度 IEP 目標、轉銜服務以及活動,可能對您大有助益。以個人為中心的規劃意指您所擬定的轉銜計畫的焦點將是您想要在高中畢業後做的事情。能夠協助您實現未來目標並取得共識的服務和支援應被寫入您的 IEP。 第 12 頁,共 23 頁

第 2 部分:復健部 (DOR)

1. 轉銜規劃可能包括一位來自 DOR 的代表

您可以要求學區邀請一位 DOR 代表出席 IEP 會議。您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此申請,並且您的申請書應包括您的同意簽名和您家長的同意簽名。18

最為重要的是讓一位 DOR 代表出席您的轉銜會議,因為 DOR 能夠為您提供轉銜服務以協助您實現就業目標。19 如果受到邀請,DOR 必須出席 IEP 會議。

DOR 負責判定您是否能夠享有其提供的轉銜服務。DOR 必須要作出以下判定,您才符合資格要求: (1) 您的身體或心智殘障對就業構成重大的障礙,(2) 從就業結果來看,您可以受益於職業復健服務,以及 (3) 您需要職業復健服務以準備、獲得、保有或重新取得工作。20

如果 DOR 未能到場出席您的轉銜會議,您仍有權申請 DOR 服務以判定您是否具備資格條件。

如需瞭解有關 DOR 資格的更多資訊,請參閱:http://www.disabilityrightsca.org/pubs/540101.pdf 

如果 DOR 認為您符合享有其服務的資格,DOR 必須在您轉銜規劃期間,最晚在您離開學校之前,盡快制定「個別化就業計畫」(IPE),並且應考慮到您的 IEP 且與您 IEP 中所確定的目標、目的和服務協調一致。21

2. 您的個別化就業計畫 (IPE) 包含哪些內容?

您的「個別化就業計畫」將會包含兩部分內容:

  • 第一部分: 確定您的「職業目標」;
  • 第二部分: 確定並且列出 DOR為了協助您實現職業目標而提供的「職業復健服務」。22

第一部分: 確定您的職業目標

您的職業目標就是您的就業目標。以下是一個職業目標的範例: 「學生將會受僱成為律師助理。」

第二部分: 協助您實現職業目標的職業復健服務清單

您在第一部分確定了自己的職業目標之後,應在個別化就業計畫的第二部分中列出幫助您實現該目標的服務。

例如,如果您的職業目標是成為一名律師助理,所列的服務清單可能是: 為律師助理學校學費、認證、書籍和用品以及往返學校的交通服務提供資助。

重要的是一定要在您的 IPE 中確定您為了實現就業目標所需的所有服務。在您有了一份 IPE 之後,DOR將負責在您個人參加 VR 計畫期間,提供並支付在 IPE 中所達成共識的轉銜服務。23

3. 什麼是可與 DOR 協作提供的計畫?

轉銜合作計畫 (Transition Partnership Program,簡稱TPP) 將高中殘障學生與加州復健部 (DOR) 聯繫起來,協助他們進行轉銜工作。TPP 協助學生克服就業障礙;協助可能包括直接就業安置、職業培訓或中學後教育。並非所有區域都提供 TPP,請直接與您所屬學區聯繫查明其是否可提供 TPP。此外,學生無需為了獲得 DOR 服務而參加 TPP。

大學至職業 (College 2 Career,簡稱C2C) 計畫屬於復健部 (DOR) 與加州社區大學校長辦公室 (California Community Colleges' Chancellor's Office) 合作的一部分,為智障 (ID) 人士擬定試驗性職業培訓計畫。學生將會獲得教學指導和支援,目的是在他們所選職業領域內獲得具有競爭力的綜合就業機會。並非所有社區大學學區都提供 C2C 計畫。您可以聯絡您所在區域的社區大學以查明他們是否提供此計畫。

工作能力計畫 (Workability Program) 在教育環境內提供與就業相關的服務。現有四種不同類型的工作能力計畫:

  • 工作能力 I 為高中學生提供職業培訓和服務;
  • 工作能力 II 為接受「成人教育和地區職業計畫」(Adult Education and Regional Occupational Programs) 的學生提供直接職業培訓;
  • 工作能力 III 為在社區大學上學的學生提供職業培訓,例如:職業發展和大學成功課程,以獲得兩年的學業證書、學位或轉移計畫 (transfer program);以及
  • 工作能力 IV 為在州立大學上學的學生提供職業服務,例如:職業咨詢和培訓計畫,以縮小教育和在職工作體驗之間的差距。

並非所有區域均提供這些計畫。依您所感興趣的「工作能力計畫」類型而定,您應聯絡您所在地區的學區、社區大學或州立大學,以查明其是否提供該計畫。

如果您對「工作能力計畫」有異議或對此有疑問,請致電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以瞭解更多資訊。

就業前轉銜服務 (Pre-Employment Transition Services,簡稱PETS)

DOR 必須為符合或可能符合享有 VR 服務資格的殘障學生(年齡 16 歲至 21 歲)提供以下 5 項活動: (1) 職業探索資訊,(2) 基於工作的學習機會,(3) 有關中學後教育機會的咨詢 (4) 職場預備培訓,以及 (5) 有關自我維權的指導24

第 3 部分:地區中心

1. 地區中心亦應協助其受助人進行轉銜

有些年輕人就是地區中心的受助人,從而地區中心應協助他們進行轉銜。

地區中心可以提供以下獨立生活和職業服務:

  • 競爭就業,
  • 就業準備,
  • 自僱,
  • 輔助就業,
  • 成人撫育中心或日間照護計畫
  • 輔助生活,以及
  • 行為管理計畫。25

如果這些計畫不能滿足您的需求,地區中心可以為滿足您的需求而量身擬定計畫。26

但是,地區中心無法為符合特殊教育資格而未獲得高中畢業文憑或結業證書的學生提供上述所列的某些服務,27 但是法律規定有豁免條件。28

如需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標題為「為 18 歲至 22 歲受助人提供特殊教育以取代成人服務」(Special Education Instead of Adult Services for Consumers Between the Ages of 18-22) 的資料表,以下網站可提供此文,網址:http://www.disabilityrightsca.org/pubs/F05001.pdf 

2. 個人方案計畫 (Individual Program Plan,簡稱IPP) 包含哪些內容?

如果您是地區中心受助人,您應制定個人方案計畫 (IPP),即是說明您所需要和喜歡哪些服務和支援的文件。重要的是地區中心擬定一份符合您的需求並且體現您的選擇和偏好的 IPP。您的 IPP 會議會確定將哪些獨立生活和職業服務納入您的 IPP。

IPP 會議應關注的焦點就是您。這也被稱為「以個人為中心」的規劃。當以您為中心進行規劃時,您的 IPP 應爭取獲得您自己所想要的的未來。29

如需瞭解有關地區中心服務的更多資訊,請參閱標題為「藍特門法案所規定的權利: 第 4 部分: 其他問題

1. 如果我申請服務而學區和 DOR 雙方均表示其他機構應提供此項服務,我該怎麼辦?

服務提供者依服務的目的而定。如果服務是針對教育目標的,學區應將其列入 IEP 並且為該服務提供資金。如果服務是針對職業目標的,DOR 應將其列入 IPE 並且為該服務提供資金。此項安排屬於加州教育部和加州復健部之間所達成的《跨機構協議》(Interagency Agreement)。

《跨機構協議》提供以下範例:

如果學生需要可協助學生上學的輔助性技術設備,學區應將該設備列入該學生的 IEP 並且為其提供該設備。

如果學生在轉銜進入職場時需要輔助性技術設備以協助實現其就業目標,DOR 應將該設備列入該學生的 IPE 並且為其提供該設備。 

學區主要負責為您提供教育服務,直至您高中畢業或離開高中為止。30 學區必須確保每位殘障學生依據其 IEP 獲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學校教育。31 依據法律規定,IEP 小組必須為您考慮轉銜服務,在17歲以前就開始提供,直至您在 22 歲之前高中畢業或離開高中為止。32

但是,其他機構,如 DOR,也應負責提供給殘障學生免費、合適的公立學校教育並且為其支付部分或全部費用。33

跨機構協議的目的是確保所有負責提供被認為是特殊教育服務的公共機構履行其職責。34 如果機構,例如:DOR,沒有履行其職責,學校必須提供所需的服務,但有權請求公共機構予以補償35

只要您參與 DOR 計畫,DOR 機構必須為您 IPE 所列的轉銜服務付費。36 一般而言,DOR 是負責向為了準備、獲得、保有或重新取得就業結果而 有需要的殘障人士提供職業復健服務。37 職業復健服務可能包括諸如在獲得輔助就業方面的協助、中學後教育轉銜和協助∕支援,或符合就業目標所需的其他培訓等服務。

總之,如果服務被列入 IEP 或 IPE,文件中所確定的責任機構應為服務付費。然而,如果服務已被確定為是必要的服務,學區可為服務提供資金,並且若所需服務是為了促進實現職業目標,則可請求 DOR 予以補償。

2. 如果我不認同學區提供給我的轉銜計畫,該怎麼辦?

如果您和學區未能就哪些內容應納入您的轉銜計畫達成一致意見,您可以提出正當程序申訴,申請舉行聽證會。如果您決定提出正當程序申訴,您必須自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您所申訴的事實之日起兩年內,向行政聽證會辦公室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s) 提出您的正當程序申訴。如需有關正當程序申訴的更多資訊或協助,您可以聯絡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電話號碼為 1-800-776-5746。

3. 如果學區不再繼續提供我們在我轉銜計畫中所達成共識的服務,該怎麼辦?

You have the right to file a compliance complaint with the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如果學區不再繼續提供你們在轉銜計畫中所達成共識的服務,您有權向加州教育部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簡稱CDE) 提出合規申訴。如果您決定提出合規申訴,您必須自學區停止提供服務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申訴。 

您可以在「特殊教育權利和責任」(Special Education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出版物中瞭解到有關正當程序和申訴程序的更多資訊,請至以下網站獲取此出版物,網址:http://www.disabilityrightsca.org/pubs/504001Ch06.pdf

4. 如果 DOR 拒絕服務,該怎麼辦?

如果 DOR 拒絕服務,您可以嘗試與您的 DOR 顧問及其上司一起解決此問題。如果您無法與您的顧問或其上司解決此問題,您可以要求地區行政官員執行「行政復議」(Administrative Review)。然而,在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您無需与您的 DOR 顧問和∕或其上司嘗試解决您的问题。「行政復議」申請應於您不同意 DOR 決定的一年內予以提出。

如果您對「行政復議」不滿意,您可以申請調解和∕或公平聽證會。您必須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後的 30 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此申請。38 在提出調解和∕或公平聽證會之前,您無需申請「行政復議」。您可以在不同意其決定的一年內申請調解和∕或公平聽證會。但是首先與您的 DOR 顧問和∕或其上司討論您的疑慮,並在申請公平聽證會之前採用上述的DOR「行政復議」程序,這樣做或許對您有利。許多問題可在當地以非正式方式更迅速地予以解決。

如需獲得有關 DOR 服務的更多資訊或協助,您可以致電「受助人協助計畫」(Client Assistance Program,簡稱CAP)。針對您所享有 DOR 服務之權利,CAP 可以幫助您瞭解您的權利和責任。CAP 辯護人或許能夠協助您與您的 DOR 顧問解決問題,或者在尋求法律、行政或其他適當方式 以確保維護您的權利期間,代表您就職業服務提供協助和辯護。39 如需聯繫 CAP 辯護人,請致電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電話號碼為 1-800-776-5746。

5. 如果我不認同地區中心對服務作出的決定,該怎麼辦?

如果您正在获得服務且不認同地區中心變更或終止該服務的決定,您務必於收到行動通知書的 10 天內提出公聽會申請。若由其他方式得知決定訊息,任何上訴或聽證會申請務必於通知之日起 30 天內提出。如需獲得有關如何就地區中心決定提起上訴的更多資訊,請參閱標題為「藍特門法案所規定權利」之出版物的第 12 章,此出版物可在以下網站查閱:http://www.disabilityrightsca.org/pubs/506301Ch12.pdf

6. 何謂第 4731 條款控訴?

如果地區中心違反法律法規,您可以提起「第 4731 條款控訴」? 這就是說如果您的權利已遭受侵犯或被拒絕,提起「第 4731 條款控訴」可能是適當的法律程序。如果地區中心沒有履行行政法法官 (「ALJ」) 所作出的決定,或如果他們無法確保您獲得您 IPP 所列的服務,您可以提起「第 4731 條款控訴」。

「第 4731 條款控訴」不同於公平聽證會上訴。您不得為了解決有關您所獲得服務的金額或 IPP 所規定支援類型的爭議提出申訴。「第 4731 條款控訴」只有在地區中心、撫育中心或服務提供者違法違規的情況下才能予以使用。

例如,如果出現下述情況,地區中心則觸犯了法律: 他們沒有提供您 IPP 所規定的服務,或者他們沒有執行 ALJ 所作出的決定。您可以針對地區中心、撫育中心或服務提供者提起「第 4731 條款控訴」(例如:社區照 護機構、日間照護計畫或由地區中心租用的任何交通服務)。40 如需提起申訴,寫信給您所在地區中心的執行主任。如需瞭解有關如何提起「第 4731 條款控訴」的更多資訊,請參閱「藍特門法案所規定權利手冊」(Rights Under the Lanterman Act Manual) 第 12 章。

7. 何謂受助人權利維護辦公室 (Office of Clients’ Rights Advocacy,簡稱OCRA)?

如果您針對您的地區中心服務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協助,您可以致電「受助人權利維護辦公室」(OCRA)。針對您所享有地區中心和其他計畫所提供服務之權利,OCRA 可以幫助您瞭解您的權利與責任。OCRA 辯護人在尋求法律、行政或其他適當方法以確保維護護您的權利期間,或許能夠協助您解決問題。如需聯絡 OCRA,請致電 1-800-390-7032。

8. 實用資源

以下網站連結為「加州技術協助和培訓服務」(California Services for 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Training,簡稱CalSTAT) 提供的有關「轉銜: 從學校階段邁入成人生涯」的資源。網址:http://www.calstat.org/transitionmessages.html

以下網站連結為「加州轉銜聯盟」(California Transition Alliance) 提供的與轉銜相關的資源。網址:http://www.catransitionalliance.org/resources/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聯繫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電話號碼為:1-800-776-5746。

  • 1.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 1414(d)(1)(A)(i)(VIII) 條;《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320(b) 條。
  • 2.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 1414(d)(1)(A)(i)(VIII) 條;《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320(b) 條。
  • 3. 《公共法》113-128(《美國法典》第 29 卷第 3101 條及以下等等。)
  • 4. 《美國法典》第 29 卷第 733 (d)(4) 條。
  • 5. 《美國聯邦法規典》(CFR) 第 34 卷第 300.43 (a) 條;《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 1401(34) 條
  • 6. 《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320(b)(1) 條。
  • 7.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 1414(d)(1)(A)(i)(VIII) 條;《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320(b) 條。
  • 8. 《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320(b)(2) 條。
  • 9.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 1401(34) 條;《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43(a) 條。
  • 10.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 1401(34)(c) 條;《美國聯邦法規》第 34 卷第 300.43(a)(2)(i) 條。
  • 11.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 1401(34)(c) 條;《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43(a)(2)(iii) 條。
  • 12.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 1401(34)(c) 條;《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43(a)(2)(iv) 條。
  • 13.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 1401(34)(c) 條;《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43(a)(2)(ii) 條。
  • 14.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 1401(34)(c) 條;《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43(a)(2)(v) 條。
  • 15.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 1401(34)(c) 條;《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43(a)(2)(v) 條。
  • 16. 《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321(b)(1) 條。
  • 17. 《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321(b)(2) 條。
  • 18. 《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321(b)(3) 條。
  • 19. 《加州法規典》第 9章第 7028.6 條和第 7149(r) 條。
  • 20. 《加州法規典》第 9章第 7062 條
  • 21. 《加州法規典》第 9 章第 7131.2(a) 條;《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61.22(a)(2) 條。
  • 22. 《加州法規典》第 9章第 7131(a)(1) 和 (2) 條。
  • 23. 《2012 年DOR 州計畫》附錄 4.8(b)(2) (「DOR 州計畫」) 第 3 頁(請於 http://www.rehab.cahwnet.gov/Public/DOR-State-Plan.html 上查詢);《加州法規典》第 9 章,第7028.6 條、第 7131.2 條和第 7149 條。
  • 24. 《美國法典》第 29 卷第733(b) 條。
  • 25. 請參閱《加州福利與機構法》第 4512(b) 條。
  • 26. 請參閱《加州福利與機構法》第 4512(b) 條。
  • 27. 《加州福利與機構法》第 4648.55 條。
  • 28. 《加州福利與機構法》 第 4648.55 條。
  • 29. 《加州福利與機構法》 第 4646(a) 條。
  • 30. 《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102 條;《加州教育法典》第 56026(c)(4) 條和第 56026.1 條。
  • 31.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 1401(9) 條;《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17 條。
  • 32.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 1414(d)(1)(A)(i)(VII) 條;《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320(b) 條;《加州教育法典》第 56026(c)(4) 條。
  • 33.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 1412(a)(12) 條;《美國聯邦法規典》第 34 卷第 300.324(b) 和 (c) 條。
  • 34.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1412(a)(12)(B)(i) 條。
  • 35. 《美國法典》第 20 卷第1412(a)(12)(B)(ii) 條。
  • 36. 《加州法規典》第 9 章第 7028.6 條和第 7149(r) 條。
  • 37. 《加州法規典》第 9 章第 7149 條。
  • 38. 《加州法規典》第 9 章第 7353(f) 條。
  • 39. 請參閱《美國法典》第 29 章第 732 條。
  • 40. 《加州福利與機構法》第 4731(b)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