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会受到报复吗?您的权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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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8.04

在学校会受到报复吗?您的权利指南

报复是指歧视、胁迫、恐吓或威胁他人的行为,其目的是干涉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使。1 在联邦和州法律下,报复都是非法的。

简介

报复是指歧视、胁迫、恐吓或威胁他人的行为,其目的是干涉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使。1 在联邦和州法律下,报复都是非法的。

1973 年《康复法》第 504 条和《美国残疾人法案》是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联邦法律。2 每一部该等联邦反歧视法律还禁止报复受其保护的权利行使人。3

此外,《加州教育法典》第 56046 条保护学区雇员或承包商或支持或帮助家长支持有特殊需求的学生获取学生服务或住宿的其他地方教育机构。严禁教育机构出于干涉乐于助人的该工作人员或承包商行为的目的报复该工作人员或承包商。

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4 条和《美国残疾人法案》

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4 条是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联邦法律。第 504 条禁止接受政府资助的组织和雇主阻止患有残疾的个人获得或拒绝向该类个人提供领取计划项下福利和接受计划项下服务的平等机会。根据第 504 条,学校必须向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获得上述福利和服务的合理便利。为了维护受第504 条保护的权利,该条禁止报复提起诉讼、作证、协助或开展调查的人员。4

《美国残疾人法案》(ADA)禁止学校歧视残疾人。该法案还禁止报复、恐吓或威胁根据该法案提起诉讼的人士。5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证明存在报复的确凿证据。例如,学区会议记录显 示,该学区工作人员讨论过不把某学生分到外语班的问题,因为该学区代表该学生向民权办公室(OCR)提出的申诉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报复行为。6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存在报复行为的结论是根据相关情况推断出来的,

而且需要对该等情况进行四步分析。7

原告是否实施了法定监护活动?

原告可以代表学生起诉,或以某些其他方式参与为学生维权的活动,包括作证、调查或协助他人开展此类活动。

被告是否是负面行动的目标?

几乎对被告有不利影响的任何行动都可能被认定为负面行动。例如,如果学区拒绝家长复制学校记录的请求,事后学区又提出以 2,600 美元为代价向家长提供学校记录的副本,则应认定为家长的诉讼请求有效。然而,家长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之前,该学区已向家长提供免费的学校记录副本。8

在另一项裁定中,法院认为,为了满足“报复”的构成要件,该行动必须直接影响到学生。如果校长涉嫌告诉学生,她“等着”学生不断犯错,以使她能够得到把该学生“开除”出校的纪律处罚表,民权办公室认为,虽然校长的言辞可能不够圆滑,但其保留以下意见:如果学生当前的行为本身不是报复行为,因为该行为并不直接影响学生,则该学生有可能被开除。9

在(加州)圣拉蒙谷联合学区第 38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告》第 73 页(民权办公室,2002 年)中,民权办公室驳回了一位家长的报复指控,因为不存在第二个构成要件,即“负面行动”。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民权办公室认定,虽然某教练被指控有劝阻某学生运动员家长维权努力的行为,但由于家长的行为与该学生没有关联,所以不存在负面行动。民权办公室的理由是,该学区没有对家长或学生实施打击报复,因为该学生的学生身份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而且该教练的话也不足以严重到阻碍该家长维权努力的程度。

监护活动与负面行动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这种关联是否支持关于存 在报复行为的推定?

为了在涉及报复的诉讼中胜诉,原告必须证明报复行为与监护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是,负面行动是否是在监护活动发生后紧接着发生的。10

证明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可能需要证明被指控有报复行为的主体是否知晓监护活动。虽然这并不总是一个问题,但是如果被指控有报复行为的主体声称其报复行为与监护活动无关,则应引起重视。11

学校是否认同负面行动合法且不具有报复性的理由?

确定上述三个构成要素后,民权办公室或其他 案件事实认定机构将调查学区是否就负面行动合法且不具有报复性的理由做出了声明。如果似有道理的合法理由能够自圆其说,则原告必须用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提出的理由不属实,而仅仅是借口。12

例如,在埃尔克格罗夫联合学区第 36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告》第 160 页(2001 年)中,一位老师声称,该学区将她带出的RSP 班级永久性调动至教学空间不足的学校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她的报复。该学区否认其决定是为了报复该教师过去的维权行动。对于将该教师调走一事,该学区给出的理由是,该学校也是迫于无奈,因为该学校缺乏教学空间。该学区还表示,作为一种纠正措施,加州教育部建议将RSP 放在小教学区。民权办公室未能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学区调走该教师班级的理由是对她进行报复的借口。

在另一项裁定中,民权办公室驳回了一项报复控诉,并认定该学区为其行动提供了合法且非报复性的理由。该学生的母亲抱怨说,该学区报复她儿子的原因是她的维护努力。有一次,该学生因行为不端触犯纪律而被在教室外罚站。然而,民权办公室认定,有证据表明,在同一事件中,另外三名学生也因行为不端被赶出教室。该学生还被禁止参加夏季学校计划,因为该学区发现他有性骚扰行为。民权办公室认定,该学区就某名学生对另一名学生实施性骚扰的指控进行信息核实的过程足以驳斥将该学生开除是一种恣意报复性行为的指控。13

《加州教育法典》第 56046 条

《加州教育法典》第 56046 条保护任何人,包括教师、其他工作人员或当地教育机构的承包商,以使他们不会因为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争夺服务或住宿或协助他人为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争夺服务或住宿而受到教育机构的报复。14

《加州教育法典》第 56046 条规定,如果某人士协助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获取服务或住宿,学区雇员、县教育办公室或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SELPA)不得以干涉该人士的行为为目的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对该人士进行恐吓、威胁或胁迫。

哪些活动受到禁止?

禁止公立学校官方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实施的行为包括:

  1. 承诺给予任何利益;或
  2. 采取或威胁采取任何不利的人事行动。

例如,如果某教师帮助某位家长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获得服务,学区就不能以上为由威胁或惩罚该教师。

哪些活动受到保护?

  1. 善意维权活动;
  2. 向某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或协助,以帮助该家长或监护人为其作为《残障人士教育法案》(IDEA)项下被担保人的子女获得免费的适当教育;或
  3. 根据第 504 条和《美国残疾人法案》提供担保的其他服务或住宿。

哪些人受《加州教育法典》第 56046 条保护?

学区雇员、县教育办公室或 SELPA 受《加州教育法典》第 56046 条保护。这些受保护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教师、指定辅导和服务(如言语治疗、物理治疗和职业治疗)提供者、辅助性专业人员、助教、行为助手、健康助手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或学区工作人员,以及与学区签约的个人或实体。

为什么《加州教育法典》第 56046 条很重要?

  1. 首先,家长和监护人可以从了解特定学生需求和长处以及服务获得过程的个人提供的帮助中得到极大的好处。
  2. 其次,学区雇员、县教育办公室和 SELPA 有权提供信息,向家长表达他们关于家长在以下法律项下权利的善意观点:《残障人士教育法案》、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4 条、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以及关于有特殊需求的个人的州法律。

如果您认为您在《加州教育法典》第 56046 条项下的权利遭到侵犯,您可以怎么办?

如果雇员或承包商发现违反《加州教育法典》第 56046 条的行为,其可以根据在《加州法典》标题 5 规定的统一投诉程序向加州教育部投诉。15 加州教育部必须通过调查投诉直接介入。欲了解更多有关合规投诉的信息,请参阅www.disabilityrightsca.org  上的加州残障权益会《特殊教育权利和责任手册》(刊号:5046.01)第 6 章或拨打(800)776-5746。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法律信息,并非关于您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 它是截至发布日期的最新版本。 我们尝试定期更新我们的材料。 但是,法律经常发生变化。 如果您想确保法律没有改变,请联系 DRC 或其他法律办公室。

  • 1. 《联邦法规汇编》第34 卷第100 部分。第100.7(e)条。
  • 2. 《美国法典》第 29 卷第701 条;《美国法典》第42 卷第126 章。
  • 3. A.C.诉讼谢尔比县教育委员会案,第 60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告》第 271 页,711 F.3d 687(第6 巡回法院,2013 年);Andrews 诉俄亥俄案, 104 F.3d 803, 807(第 6 巡回法院,1997 年);Burns 诉哥伦布市案,91 F.3d 836, 842(第 6 巡回法院,1996 年)。
  • 4. 《联邦法规汇编》第29 卷第33.13 条;《联邦法规汇编》第34 卷第 100.7(e)条;《联邦法规汇编》第 34 卷第104.61 条。
  • 5. 《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12203 条;《联邦法规汇编》第28 卷第35.134 条。
  • 6. (佛罗里达州)皮尼拉斯县学区,第 52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告》第23 页(民权办公室, 2009 年)。
  • 7. Wilbourne 诉福赛斯县学区案,38 NDLR 89,36 F.App’x 473(第 11 巡回法院,2009 年);Edwards 诉格威内特县学区案,第62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告》第3 页,联邦补充判例第2 辑第977 卷第1322 页(乔治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2013 年);Nguyen 诉克利夫兰市案,229 F.3d 559,563 (第6 巡回法院。2000 年)。
  • 8. Pollack 诉Regional Sch. Unit 75 案,第63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告》第72 页(缅因联邦地区法院,2014 年)。
  • 9. (加州)方塔纳联合学区,第36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告》第187 页(民权办公室,2001 年)。
  • 10. (乔治亚州)切罗基县学区,第54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告》第301 页(民权办公室,2009 年);Davis 诉克拉克县学区案,第60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告》第152 页(内华达联邦地区法院,2013 年)。
  • 11. Edwards 诉格威内特县学区案,第 62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告》第3 页,联邦补充判例第2 辑第977 卷第1322 页(乔治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2013 年);(乔治亚州)切罗基县学区,第54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 告》第301 页(民权办公室,2009 年);Davis 诉克拉克县学区案,第60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告》第152 页;(内华达联邦地区法院,2013 年);Weber 诉克兰斯顿学校委员会案,第32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告》第141 页(第1 巡回法院,2000 年)。
  • 12. A.C.诉讼谢尔比县教育委员会案,第 60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告》第 271 页,711 F.3d 687(第6 巡回法院,2013 年);Stengle 诉争议解决办公室案,109 LRP 24455(宾夕法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2009 年)。
  • 13. (加州)方塔纳联合学区,第36 期《残障人士教育法律报告》第187 页(民权办公室,2001 年)。
  • 14. 14公立学校官员仍然可以训戒或处罚雇员或承包商。此外,当地教育机构仍 然可以执行有关利益冲突、违规活动或学生记录保密的法律或法规。《加州教育法典》第56046 条不变更公立学校雇员在任何其他联邦或州法律或雇佣合同或集体谈判协议项下的现有权利、特权或救济。还需要注意的是,当地教育机构有责任就所有歧视指控进行调查,并在必要和适当时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保存投诉文件,在一个审查周期内解决该等投诉,确保投诉人免遭报复并对投诉人的身份保密。《加州教育法典》第234.1[b][e][f]和260 条; 《加州法典》第5 卷第4621 和4962 条。
  • 15. 15第56046 条不限制任何人根据治理委员会通过的申诉程序或集体谈判式申诉程序投诉的权利。“返回主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