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身有残疾的孩子被勒令休学或建议开除

我身有残疾的孩子被勒令休学或建议开除
本指南将为您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包括您的孩子在遇到上述问题时的相关权益以及其他一些相关问题,供您参考。
若您的孩子被认定为特殊需要儿童,在其触犯行为规范且/或其所在的当地学区(“学区”)有意令其休学和/或下达开除建议时,校方必须先遵循一定的程序。同时,州及联邦特殊教育法中亦规定了该等情况下对残疾学生的保护措施。
本指南将为您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包括您的孩子在遇到上述问题时的相关权益以及其他一些相关问题,供您参考。
“休学”指出于调整目的,勒令学生暂时离开学校使其不再接受持续教导。“开除”指勒令学生离开学校使其不再接受(1)校方人员的直接监督和管控,或(2)校方人员的一般监督。
休学
一般情况下,特殊教育学生未经父母同意或法院或听证官发布的命令, 不得被勒令休学或离开其所处教学环境超过 10 个连续上课日。《美国联邦 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0(b)条。
但上述限制不适用于一学年中累积多次休学处分(因不同原因)超过 10 个上课日的情况,只要单次休学处分不超过 10 个连续上课日即可。若累计休学次数过多造成质变(教育安置方式的改变),则该限制适用。《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6(a)(1),(2)条。
判断休学处分模式是否实则已类似于非法改变对该生的教育安置或开除的因素包括:每次休学处分时长、休学总时长,两次休学处分时间间隔及 每次处分原因是否类似。《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6(a)(1),(2)(iii) 条。
如果休学处分已形成习惯模式,则最终可能造成对学生教育安置的改变。《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6(a)(2)条。如该等休学已形成教育安置的变更,则IEP 小组必须安排一个表现确定会议,且关于教育安置变更的所有权利和责任都适用。《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0(e)条。
学校可阻止特殊教育学生使用校车,但在该等情况下,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免费提供替代交通工具(父母和监护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前提是该生的IEP 中有关于提供交通工具的规定。《加州教育法》第 48915.5(c)条。
临时替代安置
在休学期间,学校或学区人员有权临时改变特殊教育学生的教育安置情况。这常常被称为“临时替代性安置”。然而,休学处分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连续上课日。《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0(b)条。
特殊教育学生一个学年内的休学时间累计超过 10 天后,即使休学学生处于临时替代性安置状态,该特殊教育学生也必须获得免费而适当的公共教育(FAPE)。 《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0(b)(2)条和第(d)(4)条; 及第 300.536 条。
学区必须在必要的范围内提供服务,以便允许学生在通识课程中取得适当进步,并向达成其IEP 目标前进。这意味着,在一个学年中的第 11 个休学日,校区必须向学生提供免费而适当的公共教育(FAPE),即使学生不处于接受其教育服务的常规安置状态。学生亦应接受(如适当)旨在应对与休学相关的潜在违反行为(以便该违反行为不会再次发生)的功能性行为评
估、行为干预服务和行为矫正。《美国法典》第 20 卷第 1415 (k)(1)(D)条。
开除和表现认定评审
必须在由于残疾儿童违反学生行为规范而对其做出安置变更的任何决定后的 10 个上课日内举行表现认定会议。无论学校或校区将安置中的变动
称作休学或开除,都需要举行表现认定会议。《美国法典》第 20 卷第
1415(k)(1)(E)条;《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0(e)(1)条。
表现认定会议的目的是使IEP 小组决定导致开除决定的行为是否是由儿童的残疾所致,或是否直接并实质上与儿童的残疾相关,或是由学校不执行IEP 直接导致的。《美国法典》第 20 卷第 1415(k)(1)(E)条;《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0(e)(1)条。表现认定会议有时被称为“表现认定IEP”或“关于开除的紧急 IEP”。
您的孩子有权在 10 个连续休学日结束后回到其最初的教室位置,即使表现认定会议仍无定论。然而,如学生的行为或表现涉及武器、毒品或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则存在例外情况。此情况发生时,学校可将学生的安排变换到为期 45 天的另一场景中。1415(k)(1)(G);《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300.530(f)(2)条、第 300.530(g)条。
如行为属残疾表现
如行为被认定为学生的残疾表现,则IEP 小组必须完成功能性行为评估,并对该学生执行行为干预计划。如学生已经有此计划,则IEP 小组必须审查并修订应对行为所必要的行为计划。《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300.530(f)(1)条。
IEP 小组亦必须将孩子返回到其当前安排,但该行为或表现涉及武器、毒品或使他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的除外,或学校和家长另行约定了不同安排的情况除外。《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0(f)(2)条和《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0(g)条。
“严重人身伤害”指涉及以下情况的人身伤害:
- 实质死亡风险;
- 极度身体疼痛;
- 长期和明显毁容;或
- 身体部位、器官或心智能力功能的长期损失或损伤。《美国法典诠注》第 18 卷第 1365(h)(3)条。
如该行为被认定与学区不执行IEP 直接相关,则该学区必须采取纠正缺陷或问题的直接措施。《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0(e)(3)条。
如行为不属于残疾表现
当 IEP 小组决定行为不属于该学生残疾的表现,则该小组是在说:(1) 该行为并非由学生残疾所致,或该行为与学生残疾并无实质关系,且/或(2) 该行为并非由于学区不执行学生的IEP 直接导致的。如行为被认定并非学生残疾的表现,则该学区可继续执行开除程序。
对于一个学年内累计超过 10 天的任何安置变更或离开学校,包括休学离校和开除,则您的孩子必须接受免费而适当的公共教育(FAPE),即使
您的孩子处于替代安排中。这一免费而适当的公共教育(FAPE)的要求指, 学区必须在必要的范围内提供服务,以便允许学生在通识课程中适当地取得 进步,并向达成其IEP 目标前进。《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0(b)(2)条和(d)条。
通过加快的正当程序听证申诉认定评审表现
如您不同意地区的表现认定,则您有权通过加快的特殊教育正当程序听证对该决定进行上诉。加快听证必须在您请求听证后的 20 个上课日内进
行。您应当在听证完成后的 10 个上课日内从听证官处收到最终决定。提交
加快听证请求后的 7 日内,法律要求学校和家长为了试图解决上诉问题而会
面,但家长和学校以书面方式同意不如此做的情况除外。《美国法典》第 20 卷第 1415(k)(1)(H)条;《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0(h)条和《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2(c)(3)条。
您需要尽快并在向地区治理委员会(“委员会”)对单独开除听证设定的日期前,申请正当程序听证。您想要在您不得不出现在委员会前提交正当程序听证的原因是,您可以要求听证官命令该学区在加快听证完成前不进行开除听证。听证官将需要时间处理您的请求,并向学区签发命令以推迟开除听证,直至正当程序听证结束并直至决定已签发。
在正当程序听证未决期间,除学区和学生家长另有约定外,学生必须
保持其当前教育安置状态。《加州教育法》第 56505(d)条;《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18 条。这通常被称为“维持现状”。
然而,以下情况下,维持现状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替代性教育安置”:
- 如您的孩子已参与了武器或毒品犯罪或已对另一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如有此情况,则学区可将安排变更为长达 45 天的“临时替代性教育安置”。《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0(g)条;或
- 如学区劝导听证官--- 您孩子在其当前安置中的表现“实质上可能会对学
生或其他人造成伤害”,则听证官可将学生置于最长 45 天的“临时替代性教育安置”中。《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2(a)条和(b)条。
必须选择“临时替代性教育安置”,以便学生可继续参加通识课程, 并继续向达成其IEP 中所载的目标前进。《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300.530(d)(1)条。即使您的孩子置于临时替代性安置状态,在听证结束或在为临时替代性安置确定的时间到期前(以较早者为准),您的孩子仍处于替代性安置状态。如替代性安置的期间在听证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到期,则您的孩子应被退回到其常规安置,但您和学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如学区没有将您的孩子作为纪律处分的一部分置于替代安置状态,则您的孩子在整个听证程序期间仍处于其常规安置状态。《美国法典》第 20
卷第 1415(k)(4)(A)条;《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3 条。
由于正当程序听证,听证官可在学生安置中下令变更。听证官可认定行为属于孩子残疾的表现,并下令学校保留初始教育安置。类似地,对于由
于声称涉及武器、毒品或严重人身伤害的指控罪行,如听证官裁定该行为并不构成武器、毒品或严重的人身伤害行为,则听证官可下令将学生退回到学校官员使其离开学校前的常规安置中。《美国法典》第 20 卷第 1415(k)(2) 和(3)(B)条;《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2(b)条。
由学校治理委员会举行的开除听证
如学区建议开除,则学区会将您和您的孩子提交到地区治理委员会
(“委员会”)进行听证,以确定您的儿子/女儿是否应被开除。在校长决定将您的孩子开除后的 30 天内举行委员会听证。委员会需要在委员会听证后
的 10 个上课日内做出决定,但您书面请求推迟听证或决定的情况除外。
《加州教育法》第 48918(a)条。
如委员会决定开除您的孩子,则您有权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在委员会决定后您有 30 天时间向县教育委员会提交上诉。《加州教育法》第
48919 条。
调整开除的规则有许多,且各个地区之间的规则各异。您应联系您孩子所在的学区索取其书面规则和政策的副本。关于各类规则的更多信息可从
《加州教育法》第 48916– 48927 条获取。
开除无特殊教育资格的学生
如地区尚未对您的孩子进行特殊教育评估,且您认为孩子会有资格, 如您可以证明学区已知悉您的孩子在导致纪律处分的行为发生前就有残疾,
则您的孩子有权获得与特殊教育学生享有的同样的开除前保护。《美国法典》第 20 卷第 1415(k)(5)条;《美国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534(a)条和(b)条。如在您的孩子发生不良行为之前,发生过以下四项中的其中一项,则视为学 区已知悉您孩子存在残疾:
- 您书面向老师或其它学校长官表达过担心您的孩子需要特殊教育(如家长是文盲或家长存在使其不能以书面形式表达顾虑的残疾情况除外);
- 您请求对您的孩子进行特殊教育评估;或
- 老师或其它校方人员向学区的特殊教育官或监管人员表达了关于孩子的行为或表现方面的顾虑。
如您认为学区在做出开除决定之前已知悉您孩子存在残疾的情况,则您有权提交正当程序听证申请陈述您的论点。您应请求尽快举行加快听证, 并包含上文所列的关于学校先前知悉的四个迹象中的一个或多个。
请知悉,您对学区的表现认定和开除程序的上诉需遵循相关申请截止日期,请务必注意。我们建议您尽快就这些截止日期寻求进一步法律意见。如您希望提交正当程序申请或寻求额外的协助或陈述,则您应该联系行政听证办公室(OAH)。该办公室可回答一般性的非法律问题,并提供专攻特殊教育维权领域的律师和/或辩护律师的推荐名单。联系信息如下:
行政听证办公室特殊教育部
2349 Gateway Oaks Drive, Suite 200
Sacramento, CA 95833-4231
电话:916-263-0880 Fax: 916-376-6319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法律信息,并非关于您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 它是截至发布日期的最新版本。 我们尝试定期更新我们的材料。 但是,法律经常发生变化。 如果您想确保法律没有改变,请联系 DRC 或其他法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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