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 DOR 提供的輔助就業:服務資格和 範圍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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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04

透過 DOR 提供的輔助就業:服務資格和 範圍資料表

이 펍은 지원되는 고용에 대해 알려줍니다. 이 술집은 그것이 무엇인지 설명합니다. 이러한 서비스에는 직업 코치가 포함됩니다. 재활부(DOR)에서 서비스를 받는 방법을 알려줍니다. 서비스를 받는 데 문제가 있는 경우 도움을 받는 방법을 알려줍니다.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法律信息,并非关于您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 它是截至发布日期的最新版本。 我们尝试定期更新我们的材料。 但是,法律经常发生变化。 如果您想确保法律没有改变,请联系 DRC 或其他法律办公室。

1. 什麼是輔助就業?

根據管轄由復健部(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簡稱為 DOR)資助的職業復健輔助的加州法規的規定,輔助就業的定義為:

「在一個整體的環境中從事競爭性工作或在一個整體的工作環境就業;在獲得為最嚴重殘障人士(從事與傳統意義不同的競爭性工作的殘障人士或因受嚴重殘障的影響而中斷或時斷時續從事競爭性工作的殘障人士以及因其殘疾性質和嚴重程度需要 [DOR] 提供的密集輔助就業服務以及之後的延伸服務……才可從事此項工作的殘障人士)提供持續性支援服務的情況下,殘障人士可一直在整體環境中從事符合自己的體力、資源、優先考慮事項、關注點、能力、耐受力、興趣及知情選擇的競爭性工作……。」

請參閱《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028(a) 條。

輔助就業服務必須滿足每位受助人的特定需求,並且包括「在工作場所以小組或個人形式安排的現場工作訓練輔助服務以及在為個人安排的非現場服務,前提是這些服務必須能維持受助人的就業,其中包括培訓、目的地培訓1、支持和失業干預。」請參閱「2015 年州計畫輔助就業附錄」(2015 State Plan Supported Employment Supplement) 第 98 頁,網址:http://www.rehab.cahwnet.gov/Public/DOR-State-Plan.html:亦請參閱《復健行政管理手冊》(Rehabilitation Administrative Manual 簡稱為 R.A.M.)第 31500 條。

2. 輔助就業是以小組模式進行安置還是以個人模式安置?

兩種模式都有。輔助就業是包括小組2 和個人3兩種模式輔助就業服務的統稱。

小組輔助就業是指由 DOR 向殘障人士提供的就業服務。在小組輔助就業中,三至八名受助人接受由一位工作輔導員提供的輔助服務並可獲取低於最低標準的工資。請參閱《福利和機構法典》(Welfare and Institution Code)第 4851(r) 條。小組輔助就業有時也被稱為「獨立區」,係指由殘障人士組成的小組或「工作團隊」通常在與非殘障人士分開的單一工作場所合作從事工作。

個人輔助就業服務通常允許殘障人士在一個整體的工作場所從事工作,獲得競爭性工資。《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006.3(b) 條。這類服務包括求職和工作發展、職業評估、工作訓練、工作培訓,旨在使個人能夠在其與非殘障同事、客戶及同儕互動的社區內典型工作場所中工作。這些人士通常能夠獲得競爭性工資,有時還會享受福利。請參閱《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006.3(b) 條(規定從事輔助就業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必須達到或高於最低工資,但不得少於僱主向從事同一或類似工作的非殘障人士按慣例支付的工資及福利水平);《美國聯邦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簡稱為 U.S.C.)第 20 章第795k(b)(6)(G) 條(規定這些服務必須包括在整體環境中的就業安排,以基於最嚴重殘障人士特有的體力、資源、優先考慮事項、關注點、能力、耐受力、興趣及知情選擇來確定盡可能最多的時數)。

3. 哪些人有資格接受 DOR 提供的輔助就業?

根據 DOR 的「州計畫」(State Plan) 規定,DOR 為凡達到符合最嚴重殘障資格的人士提供全方位的輔助就業服務,他們可申請能維持就業的延伸服務,以及他們至少可以合理預期在轉銜至延伸服務時將會獲得延伸服務的來源。《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131.1(a)(3) 條(在此重點強調)。如果您是患有最嚴重殘障的人士,DOR 在確定您的輔助就業資格時會考慮您的工作經歷和需要。《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028 條。可能具備輔助就業服務資格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患有創傷性腦損傷∕後天性腦損傷、心理健康障礙、自閉症譜系障礙、智力和發育障礙的人士。《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017.2 條。如需瞭解有關 DOR 所規定資格流程的更多資訊,請參閱《職業復健服務資格資料表》(Eligibility for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Fact Sheet),網址:http://www.disabilityrightsca.org/pubs/F06601.pdf.

為了獲得輔助就業服務,您必須能夠證明您有必要獲得由 DOR 提供的密集輔助就業服務,以及在轉銜至另一個延伸服務提供者之後有必要獲得延伸服務,以保留競爭性就業職位。《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028(a) 條。DOR 必須努力識別為需要輔助就業(包括自然支援)的受助人提供延伸服務的项目來源。這些來源應在 IPE 中予以確定。《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131.1(a)(3) 條。

DOR 可提供的輔助就業服務的時數有限(最多 24 個月,除非 DOR 和受助人能夠確定有必要延長時限),因此,在 DOR 可以開始協助受助人提供輔助就業服務之前,將必須確定或獲得其他的資源或另一位「延伸服務提供者」。如需瞭解有關「延伸服務提供者」的更多資訊,請參閱《輔助就業:延伸服務和結案情況資料表》,發行編號:5582.01。

4. 何謂最嚴重殘障人士?

最嚴重殘障人士是指在以下功能性能力中至少四個方面「從就業結果來看存在嚴重的限制」:溝通、人際交往技能、行動、自我照顧、工作技能和∕或工作耐力。

再者,或許是這樣的殘障人士,其預計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需要多種職業復健服務並且患有一項或多項因下列原因導致的身體或心智殘障:後天創傷性腦損傷、截肢、關節炎、自閉症、失明、燒傷、癌症、腦性麻痺、纖維囊腫、耳聾、頭部傷害、心臟疾病、偏癱、血友病、HIV、智障、呼吸功能或肺部功能異常、心理疾病、多發性硬化症、肌肉萎縮、肌肉骨骼紊亂、神經系統疾病(包括中風和癲癇)、脊髓疾病(其中包括下半身癱瘓和四肢麻痺)、鐮狀細胞性貧血、特定學習障礙、末期腎臟疾病,或根據對資格與職業復健需求的評估結果,患有其他的殘障或複合式殘障,且造成明顯的嚴重功能性限制的人士;或許是根據第 II 章(社會安全殘障保險,簡稱為 SSDI)或第 VI 章(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保險,簡稱為 SSI)已被判定為有資格享受「社會安全」福利的殘障人士。

請參閱《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017.2 條和第 7017.5 條。

5. 何謂持續性支援服務?

持續性支援服務是指在工作地點需對您予以支援的服務。這些服務應被納入您的個別化化就業計畫(Individualized Plan for Employment,簡稱為 IPE)。在納入您的 IPE 之後,DOR 就必須自您開始工作時起提供這些服務,直至您所需的服務變更為由一個或多個延伸服務提供者提供為止。《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019.5(a) 條。

持續性支援服務可能包括:

  • 評估;
  • 在工作場所陪您接受密集工作技能訓練的專業工作訓練師;
  • 工作發展和訓練;
  • 社交技能訓練;
  • 定期觀察或監督;
  • 後續追蹤服務,包括定期與您,您的僱主,您的父母、家人、監護人、辯護人或授權代表以及其他合適的專業人士和知情顧問聯絡,以便鞏固和穩定就業;
  • 工作場所的自然支援;
  • 任何其他 DOR 服務 [包括工作訓練];
  • 與本資料表所列服務相類似的任何服務。

《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019.5(c) 條。

6. 何謂工作訓練服務?

工作訓練是由 DOR 向從事社區類工作的受助人提供的服務,而受助人在從事此類工作時需定期與非殘障的同事或公眾聯絡。《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159.5(a) 和 (b)(3) 條。

工作輔導員可提供:

  • 在職技能訓練,
  • 在工作場所的觀察或監督,
  • 您的同事和上司所需的諮詢∕培訓,
  • 協助以融入工作環境,
  • 目的地培訓,
  • 公共支援機構的協助,
  • 家庭和住所提供者諮詢,以及
  • 鞏固和穩定就業所需的任何其他在職或職外的支援服務。

請參閱《福利和機構法典》(Welf.& Inst.Code) 第 19150(a)(5) 條。

7. 我如何瞭解我們持續性支援服務是否合適?

適宜的持續性支援服務是:

  • 合適的:該服務及提供該服務的實體滿足您的需求並且適用於您的工作環境(請參閱《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019.5(a) 和 (b) 條);
  • 積極主動的:服務提供者定期對您和您的僱主進行後續追蹤以確保您的就業穩定(請參閱《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131.1(a)(4) 條)。DOR 及其他服務提供者不能僅僅依賴您來尋求幫助(請參閱《復健行政管理手冊》(RAM) 第 31500 條);
  • 可監測的:可對您的持續性支援服務進行監測和評估以確保您的就業穩定,其中包括每月對您的工作場所進行監測至少兩次,或在您申請時進行監測。此外,這可能亦包括依據您的要求進行場外監測和∕或與您每月進行兩次會面(請參閱《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019.5(b)(1) 條;《美國聯邦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簡稱為 C.F.R.)第 34 章第 361.5(b)(38)(ii)(A) 條);
  • 連續的:應對您的就業穩定性和持續性支援需求進行連續的評估(請參閱《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019.5(b) 條)。

8. 什麼是過渡性就業?

過渡性就業是針對因心理疾病導致最嚴重殘障的人士而提供的持續性支援服務。「過渡性就業」意指在普通工作場所以及在獲得持續性支援服務的情況下所獲得的一系列具有競爭性的臨時就業。您的持續性支援服務必須包括連續性就業直至您獲得永久性職位為止。《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028.8 條。

9. 倘若我的目標是輔助就業,則應該將哪些內容納入我的 IPE?

您的 IPE 應包括在整體環境中的就業,以依據您特有的體力、資源、優先考慮事項、關注點、能力、耐受力、興趣及知情選擇來確定僅可能最多的時數。這亦被稱為具有競爭力的整體性就業。《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006.3 條和第 7018.4 條。除了一般必備條件之外,您的 IPE 還應列出 DOR 同意提供的任何技能訓練和所有輔助就業服務以及您所需的延伸服務。您的 IPE 還必須要麼確定延伸服務的來源(在您的 DOR 案例結案之後,將以何種方法支付您的持續性服務),要麼詳細說明得出存在使用這些資源的合理預期結論的依據。您的 IPE 應詳細說明 DOR 將如何與您的其他服務提供者協作來監測您的持續性支援服務,以及確保您不斷取得令人滿意的進步從而穩定您的就業以轉銜至延伸服務。《加州法規》(C.C.R.) 第 9 章第 7131.1 條。

10. 倘若我需要協助才能透過 DOR 獲得輔助就業,該怎麼辦?

如果 DOR 拒絕提供輔助就業服務,或如果您不同意您 IPE 所列的輔助就業服務的數量或類型,或如果您對輔助就業和∕或您的持續性支援服務有任何疑問,您可透過致電 DRC 聯絡受助人協助計畫(Client Assistance Program,簡稱為 CAP),電話號碼為 (800) 776-5746 或文字電話 (TTY) 1-800-719-5798;或瀏覽網站:http://www.disabilityrightsca.org/pubs/547401accessible.pdf

  • 1. 目的地培訓是指有關學習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車、火車等)往返工作地點的技巧培訓。
  • 2. 小組輔助就業 (Group Supported Employment) 在「藍特門法案」(Lanterman Act) 中亦稱為「小組服務」,並且在《福利和機構法典》(Welf& Inst. Code) 第 4851(r) 條中予以定義。
  • 3. 個人輔助就業 (Individual Supported Employment) 在「藍特門法案」(Lanterman Act) 中亦稱為「個別化服務」,並且在《福利和機構法典》(Welf& Inst. Code) 第 4851(s) 條中予以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