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痉挛治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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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8.04

拒绝痉挛治疗的权利

本文件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加利福尼亚州及联邦有关痉挛治疗的相关法律,例如电痉挛疗法(“ECT”),以及个人在接受治疗时享有的知情同意权。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法律信息,并非关于您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 它是截至发布日期的最新版本。 我们尝试定期更新我们的材料。 但是,法律经常发生变化。 如果您想确保法律没有改变,请联系 DRC 或其他法律办公室。

注意:本文件仅提供法律信息。本文件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加利福尼亚州及联邦有关痉挛治疗的相关法律,例如电痉挛疗法(“ECT”),以及个人在接受治疗时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本文件不就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法律或医疗建议。若您想了解上述信息如何适用于您的具体情况,请咨询律师或医生。

  1. 什么是痉挛治疗?
  2. 什么是电痉挛疗法?有哪些相关监管规定?
  3. 哪些人员持有执照,可以实施痉挛治疗?
  4. 痉挛治疗是否需要书面知情同意?
  5. “书面知情同意”是什么意思?
  6. 当事人签署痉挛治疗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后,该同意的有效期是多久?
  7. 当事人最多可同意接受几次治疗?
  8. 当事人是否可以接受超出“过量”限制的痉挛治疗?
  9. 当事人可以撤销书面同意吗?
  10. 当事人可以拒绝痉挛治疗吗?
  11. “行为能力”指的是什么?
  12. 患有精神疾病、发育障碍或躯体疾病的人,是否仍具有拒绝痉挛治疗的“行为能力”?
  13. 若有人认为当事人不具备就痉挛治疗作出决定的行为能力,将会如何处理?
  14. 已设有保护人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痉挛治疗吗?
  15. 当事人可以恢复行为能力吗?
  16. 医生可以对儿童进行痉挛治疗吗?
  17. 医生可以对地区中心的服务对象实施电痉挛治疗吗?
  18. 医生可以对在押人员实施电痉挛治疗吗?
  19. 是否有委员会负责审查痉挛治疗的使用情况?
  20. 痉挛治疗须遵守哪些报告义务?
  21. 若医生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2. 若当事人认为自己在痉挛治疗方面的权利遭到侵犯,可以提起诉讼吗?

1. 什么是痉挛治疗?

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将痉挛治疗定义为“以电学或化学手段,有计划地诱发癫痫发作,以达到治疗目的”。1

2. 什么是电痉挛疗法?有哪些相关监管规定?

最常见的痉挛治疗类型是电痉挛疗法(“ECT”)。ECT 通过 ECT 设备实施。该设备属于处方医疗器械,由脉冲发生器及刺激电极组成,通过向患者头部施加短暂的强电流,诱发强直阵挛性癫痫发作,从而治疗严重精神障碍。2ECT 也常被称为“休克疗法”。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不监管 ECT 治疗方案,但对 ECT 设备实施监管,并要求所有 ECT 设备必须标注以下免责声明:“警告:使用 ECT 设备可能引发定向障碍、意识混乱及记忆问题。”4若尚无性能数据证实具有长期疗效,ECT 设备还须附加以下标签:“警告:按预期方式使用时,本设备可在短期内缓解症状。ECT 治疗的长期安全性与有效性尚未得到证实。”5

3. 哪些人员持有执照,可以实施痉挛治疗?

在加利福尼亚州,仅持有加州执业许可的医师方可实施痉挛治疗。6

4. 痉挛治疗是否需要书面知情同意?

是的。若当事人具备给予书面知情同意的“行为能力”(即能够理解医生所提供信息的能力),则必须在接受痉挛治疗前亲自出具书面知情同意书。7

若法院认定当事人不具备出具书面知情同意的行为能力,则依法享有代理决定权的人须在治疗前代为出具书面知情同意。8

无论痉挛治疗是否出于自愿,任何情形下均须保障当事人享有尊严、隐私与人道关怀的权利。9

5.“书面知情同意”是什么意思?

书面知情同意,是指当事人在充分知情、意识清醒、未受任何胁迫或强制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医生建议的治疗方案。10在当事人作出同意决定之前,医生须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就痉挛治疗的重要细节逐一说明。11具体而言,医生必须告知以下内容:

  • 患者的病情性质,以及医生建议采用痉挛治疗的原因;
  • 痉挛治疗的实施流程,包括痉挛治疗的治疗次数及每次治疗的持续时长;
  • 接受或不接受痉挛治疗后,症状改善或缓解的预期可能性,以及症状改善是否可能只是暂时性的,抑或具有持久效果;
  • 痉挛治疗副作用及重大风险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与发生概率,“尤其须说明记忆丧失的程度与持续时长(包括不可逆性),以及通过什么手段且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加以控制(如有可能)”;
  • 学界对于痉挛治疗是否有效、其作用原理和机制,以及已知风险和副作用,目前尚存分歧;
  • 其他合理的替代治疗方案,以及医生建议采用痉挛治疗而非其他方案的理由;以及
  • 当事人有权接受或拒绝痉挛治疗;若已表示同意,亦有权在治疗开始前或两次治疗间隔期间,以任何理由随时撤销同意。12

医生还须向当事人提供《电痉挛治疗 (ECT) 知情同意书》,并须:

  • 给予当事人至少 24 小时考虑是否签署该同意书;
  • 不得以额外优待作为诱导(例如允许回家),也不得以将当事人转至管控更严格的机构相威胁,向当事人施压要求签署同意书。13

若当事人同意接受痉挛治疗,须在医生实施痉挛治疗前签署上述同意书。同意书副本,以及医生已向患者说明痉挛治疗情况、并认定本方案为“现有创伤最小的替代方案”的书面记录,均须存入患者病历。14

6. 当事人签署痉挛治疗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后,该同意的有效期是多久?

痉挛治疗的书面知情同意仅适用于有限次数的治疗,且有效期不得超过 30 天。15因此,若医生希望在 30 天期满后继续为当事人实施治疗,须重新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7. 当事人最多可同意接受几次治疗?

30 天内治疗超过 15 次,或一年内治疗超过 30 次,均被视为“过量”。16

8. 当事人是否可以接受超出“过量”限制的痉挛治疗?

仅当医生获得患者所在医疗机构或所在县审查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为患者实施超出“过量”限制的痉挛治疗。17申请批准追加痉挛治疗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 患者的诊断;
  • 医生建议追加治疗的理由;
  • 医生是否已评估其他治疗方案;
  • 追加痉挛治疗的风险是否低于替代方案;以及
  • 追加治疗的最高次数上限。

即便审查委员会批准追加痉挛治疗,医生与医疗机构仍须严格遵守所有适用的知情同意程序。

9. 当事人可以撤销书面同意吗?

是的,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撤销同意,即便部分已安排的痉挛治疗已经实施。18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撤销同意,撤销须即时生效。19若当事人起初同意痉挛治疗,但事后改变主意,医生须重新取得书面知情同意,方可继续实施痉挛治疗。20

10. 当事人可以拒绝痉挛治疗吗?

是的。具备“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痉挛治疗。21这一权利同样适用于被强制送入或收治至州立医院、社区护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的人员。22

若当事人不顾医生建议拒绝接受痉挛治疗,医生须在患者治疗记录中注明该拒绝情况,并向患者说明:因拒绝治疗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本人承担责任。23

拒绝痉挛治疗(包括 ECT)的权利很重要,原因在于痉挛治疗可能带来严重的副作用。关于 ECT 潜在副作用的详细说明,请参阅附录 A。关于患者在同意接受痉挛治疗前可向医生提出的问题,请参阅附录 B

11.“行为能力”指的是什么?

若当事人能够理解医生就痉挛治疗所提供的信息(详见上文第 5 条),并能据此作出行动,则视为具备作出自愿决定的“行为能力”。24具体而言,当事人须理解拟实施治疗的潜在益处与风险,包括以下方面:

  • 患者的病情;
  • 痉挛治疗的相关介绍,包括副作用与风险信息(如记忆丧失);
  • 患者接受痉挛治疗的疗程长度与治疗频次;
  • 痉挛治疗是否会在短期或长期内影响患者的认知、心理及生理功能;
  • 不接受痉挛治疗,病情是否仍有可能改善;
  • 其他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以及医生认为痉挛治疗更为适合的理由;
  • 部分医生因顾虑风险与副作用,对痉挛治疗的使用持保留态度;
  • 当事人有权同意或拒绝痉挛治疗;以及
  • 若患者同意接受痉挛治疗,此后可随时以任何理由改变决定,要求终止治疗。

预先医疗护理指示(如精神健康预先指示,“PAD”)不得用于替代患者本人对痉挛治疗的授权同意。25

12. 患有精神疾病、发育障碍或躯体疾病的人,是否仍具有拒绝痉挛治疗的“行为能力”?

是的。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发育障碍或躯体疾病的人,保留拒绝痉挛治疗的权利,26除非法院裁定剥夺该权利。

13. 若有人认为当事人不具备就痉挛治疗作出决定的行为能力,将会如何处理?

若患者的医生或代理律师认为该患者不具备就痉挛治疗作出知情决定的行为能力,可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对患者的知情决定行为能力作出认定。27

法院将安排听证会,各方届时须出示相关证据。若法院认定,对患者行为能力提出质疑的律师存在利益冲突,将为患者另行指定代理律师。患者有权出席听证会,并就自己具备行为能力一事提交证据。28

法院作出裁决的范围仅限于患者是否具备能力,以出具痉挛治疗的书面知情同意。法院不就是否实施痉挛治疗作出决定。若法院裁定患者不具备行为能力,则须由责任亲属、监护人或指定给患者的保护人代为作出是否同意痉挛治疗的决定。29

14. 已设有保护人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痉挛治疗吗?

若当事人已设有保护人,且设立保护的法院已认定患者不具备作出医疗决定的行为能力,则该患者不享有拒绝痉挛治疗的权利。即便如此,在为被保护人实施痉挛治疗前,保护人仍须出具书面知情同意。30

15. 当事人可以恢复行为能力吗?

可以。在痉挛治疗进行期间,当事人可随时声明自己已恢复“行为能力”。痉挛治疗须立即停止,并对患者重新进行评估。31

16. 医生可以对儿童进行痉挛治疗吗?

在加利福尼亚州,严禁对 12 岁以下儿童给予痉挛治疗。32

但若满足以下条件,可对 12 至 16 岁以下的儿童实施痉挛治疗:

  • 情况属于紧急状况,且痉挛治疗“被认定为救命治疗”;33
  • 三名具备委员会资格或持有委员会认证的儿童精神科医生须一致认定:(1) 情况属于紧急状况,(2) 痉挛治疗“被认定为救命治疗”,且 (3) 实施痉挛治疗确有必要且适当。34
  • 治疗须严格依照州立医院局的相关规定执行;35以及
  • 治疗情况须记录,并即时上报至医疗保健服务局。36

年满 16 或 17 岁的自愿就诊患者,37或已获“独立身份”的未成年人,38可获得与成年自愿患者同等的对待,自行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痉挛治疗。

对于其他儿童,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作出决定,但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要求。39

17. 医生可以对地区中心的服务对象实施 ECT 吗?

医生不得对地区中心服务对象实施 ECT,除非 ECT 已纳入经地区中心 ECT 审查委员会批准的治疗方案。40ECT 审查委员会须全体一致通过该 ECT 治疗方案。41批准有效期为 30 天。42ECT 治疗方案还须明确载明用于判断和记录治疗效果的具体方法。43治疗方案获批后,须严格按照批准内容执行,任何偏差均将导致批准失效。44

针对地区中心服务对象的 ECT 批准要求,并不取代适用于精神健康服务对象的 ECT 实施规定,而是在此基础上为地区中心服务对象提供的额外保障。45因此,若当事人同时患有发育障碍和精神疾病,主治医生在考虑使用 ECT 时,须同时满足适用于地区中心服务对象的要求,以及有关知情同意或行为能力丧失认定的独立精神健康法规要求。46

18. 医生可以对在押人员实施 ECT 吗?

具备行为能力的在押人员的权利

若在押人员具备行为能力、能够就 ECT 作出知情同意,医生不得未取得该人员知情同意而实施 ECT。47即便当事人具备行为能力且已表示同意,医生在实施 ECT 前仍须履行额外程序。

首先,若医生认为 ECT 对患者的健康与安全确有必要,须由医师委员会对患者的治疗记录进行审查,就以下两点作出判断:(1) 是否确需实施 ECT;(2) 当事人是否具备给予知情同意的行为能力。48若医师委员会未能就“确需实施 ECT”或“当事人已给予知情同意”达成一致,则不得对该人员实施 ECT。49

其次,实施非紧急 ECT 前,监狱官员须取得高等法院的授权。50

但在紧急救命情形下,只要具备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表示同意,医生无需事先取得法院授权即可实施 ECT。51

不具备行为能力的在押人员的权利

在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下,即便未事先获得法院授权,医生也可对不具备行为能力、无法就 ECT 作出知情同意的在押人员实施 ECT。52

就非紧急治疗而言,监狱官员须先取得医师委员会的一致批准,确认 ECT 对当事人的健康与安全确属必要。53此后,监狱长或典狱长须取得监狱医疗服务主任及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的批准。监狱长或典狱长随后须向患者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安排听证。

患者有权在听证会上获得法律代理,通常由公设辩护人担任。即便法院裁定患者目前不具备作出知情同意的行为能力,仍应参酌该患者在具备行为能力期间曾表达的 ECT 治疗意愿。54

此外,患者本人或其代理律师、监护人或保护人亦可向患者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颁发禁令,禁止对该患者实施 ECT。55

县立监狱中在押人员或少年管教机构中青少年的权利

目前尚无任何具体法律或法规明确允许对县立监狱或少年管教机构中的人员实施 ECT。一般而言,关押于县立监狱、具备行为能力的在押人员,有权拒绝非紧急医疗或精神健康护理。56青少年同样有权拒绝非紧急医疗或精神健康护理。57

在非紧急情况下,若当事人未给予知情同意,须取得法院命令,方可对在押人员实施非自愿医疗措施。对于未成年人或受保护的当事人,凡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须取得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保管人的知情同意。58

19. 是否有委员会负责审查痉挛治疗的使用情况?

是的。实施痉挛治疗的医疗机构须设立专门委员会,对所有治疗案例进行审查,以确认必要性。59委员会须对机构内实施的所有痉挛治疗进行审查。地方精神健康主任还须另行设立委员会,负责审查在机构外实施的痉挛治疗。60上述审查委员会的记录,与医院利用率及审计委员会的记录适用相同的管理规定。61

20. 痉挛治疗须遵守哪些报告义务?

实施痉挛治疗的医生或医疗机构须每 3 个月向地方精神健康主任提交一份报告,后者须将报告副本转送至医疗保健服务局局长。62报告须按以下类别,分别列明接受 ECT 的人数:(1) 已给予知情同意的非自愿患者;(2) 经法院认定不具备知情同意能力、并被违背意愿实施痉挛治疗的非自愿患者;(3) 已给予知情同意的自愿患者;以及 (4) 经法院认定不具备知情同意能力的自愿患者。州立医院局亦须每 3 个月向医疗保健服务局局长提交上述报告。63

21. 若当事人认为医生侵犯了他/她的权利,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地区中心服务对象

若地区中心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认为当事人的权利遭到侵犯,可向负责该当事人居住设施或所属服务机构的当事人权利倡导者提出初步投诉。64当事人权利倡导者将对投诉展开调查,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提交书面解决方案。

如不知道当事人权利倡导者的联系方式,可通过 DRC 当事人权利办公室工作人员目录查询,或直接联系: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Office of Client Rights
1831 K Street
Sacramento, California 95811-4114

北加州 1-800-390-7032 (TTY 877-669-6023)

南加州 1-866-833-6712 (TTY 877-669-6023)

非地区中心服务对象

若当事人不是地区中心的服务对象,并认为医生或医疗机构侵犯了他/她的权利,可向以下机构进行举报: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
Office of Patients’ Rights
1831 K Street
Sacramento, California 95811-4114
电话:(916) 504-5810
http://www.disabilityrightsca.org/
电子邮件:COPRINFOREQUEST@disabilityrightsca.org

医疗保健服务局
监察员办公室
电话:(888) 452-8609
电子邮件:MMCDOmbudsmanOffice@dhcs.ca.gov

地方精神健康主任或其指定代理人,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医疗保健服务局局长或其指定代理人,须对上述报告展开调查。65若当事人在权利遭受侵犯时正在州立医院局接受诊治,则该局局长或其指定代理人亦须进行调查。

若地方精神健康主任、医疗保健服务局局长或州立医院局局长确认患者权利遭到侵犯,可采取以下措施:

  1. 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规行为;
  2. 将案件移交加州医疗委员会或其他执业许可主管机构,视情况对相关医生展开调查并予以处罚;
  3. 撤销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非自愿治疗的资质;或
  4. 将案件移交地方检察官或州总检察长提起公诉。66

若州总检察长决定提起公诉,且查明医生系故意侵犯当事人在痉挛治疗方面的合法权利,则每项违规行为最高可处五千美元 ($5,000) 罚款,并可吊销该医生的行医执照。67

监狱

若在押人员认为其权利已遭或正在遭受侵犯,可填写 CDCR 602 HC 表格,提交医疗保健申诉。68申诉须在申诉所涉行为或决定后的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69一般情况下,CDCR(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医疗保健工作人员须在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诉的处理。70

县立监狱及少年管教机构

每所县立监狱及少年管教机构均须制定处理申诉的书面政策与程序。71在县立监狱中,在押人员有权在不超过 15 个日历日内收到申诉的初步答复。72青少年有权在 3 个工作日内收到初步答复。73

22. 若当事人认为自己在痉挛治疗方面的权利遭到侵犯,可以提起诉讼吗?

有意就痉挛治疗相关经历提起法律索赔的当事人,须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法律规定的提交投诉的最晚期限。为准确了解具体期限,当事人应立即咨询律师。加州法院自助服务项目亦发布了常见诉讼时效的相关信息,如需进一步了解,请点击此处。一旦错过任何期限,当事人可能将丧失继续追诉的权利。

若当事人欲以 ECT 设备制造商未尽 ECT 风险告知义务为由提起诉讼,须证明该 ECT 制造商本应就设备副作用向处方医生提供更充分的警示。74

附录 A:电痉挛疗法 (ECT) 的潜在副作用

ECT 最常见的副作用包括定向障碍、意识混乱与记忆丧失。75部分研究表明,至少“某些形式的 ECT 会对清晰思维能力产生持续的长期影响”。76在迄今规模最大的 ECT 接受者调查研究中,84.5% 的受访者主动反映存在记忆丧失,70.3% 的人表示难以记住新信息(顺行性遗忘),80.4% 的人表示对既往生活事件的记忆出现缺失。“在顺行性遗忘患者中,65% 的人记忆缺损持续了 3 年或更长时间;逆行性遗忘患者中,这一比例高达 81%。”“尽管外界常有此说,但并无证据表明近年来记忆丧失的病例有所下降。”

部分研究表明,与安慰剂相比,ECT 可能“不具备任何长期疗效”。77ECT 设备制造商承认,“在极少数情况下,患者可能出现永久性记忆丧失或永久性脑损伤。”78

ECT 的批评者指出,由于 FDA 并不要求建立患者登记系统以追踪治疗结果,且某制造商在联邦法院作证时承认,超过 30 年来从未就向 FDA 上报的任何 ECT 不良反应展开调查,因此患者发生永久性记忆丧失或永久性脑损伤的实际概率至今难以准确评估。79

ECT 的躯体风险还可能涵盖多种伤害,包括但不限于:80

  • 心血管并发症,包括心律失常、心肌梗死、急性高血压、低血压及脑卒中;
  • 肺部并发症(如异物误吸、肺炎、缺氧、呼吸道梗阻、肺栓塞、长时间呼吸暂停);
  • 癫痫持续发作或迟发性癫痫;
  • 精神症状新发/加重;
  • 神经系统症状(如感觉异常、运动障碍、运动功能受损);
  • 疼痛/躯体不适(包括头痛、肌肉酸痛、恶心);
  • 皮肤烧伤;
  • 躯体损伤(包括骨折、挫伤、跌倒伤、牙齿及口腔损伤);以及
  • 死亡。

目前法律并未明令禁止对孕妇实施 ECT,但一项综合多项研究的荟萃分析发现,29% 的病例出现了不良事件,包括胎儿心率下降、宫缩及早产。81该研究还发现,在按现代规程实施 ECT 的病例中,儿童死亡率为 9.4%。82

综上所述,鉴于 ECT 潜在的短期与长期副作用,患者务必在接受治疗前与医疗保健提供者充分沟通,就 ECT 在个人诊疗方案中的获益、风险与副作用进行深入讨论。一项近期研究发现,59% 的 ECT 接受者表示,在接受治疗前,未获得包括风险和潜在副作用在内的“充分告知”。83

另一项汇集逾 1,100 份 ECT 亲历者反馈的最新研究显示,62% 的患者认为 ECT 降低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其中 27% 的人表示治疗后生活质量“大幅下降”。84

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有关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已“呼吁各国全面禁止一切强制性和非自愿医疗干预,包括强制实施……电痉挛疗法……”85

近年来,多名声称因 ECT 设备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已相继提起诉讼。86在其中一起案件中,一位专家出庭作证称,ECT 设备产生的电流是普通电击枪的 16 倍。87

附录 B:治疗、替代方案与风险:问题清单

法律要求医生就痉挛治疗(包括 ECT)的适应理由、风险及学界分歧向患者进行充分告知,但患者也可以主动提问,进一步了解自身情况。与医生沟通时,患者可参考“TAR”这一助记词(治疗 (Treatment)、替代方案 (Alternative)、风险 (Risk)),围绕以下问题展开询问:

  • 治疗: 
    • 您为什么建议我接受 ECT?
    • 接受 ECT 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 我需要接受几次治疗?
    • 每次治疗的时长是多少?
    • ECT 对我的病情有多大的改善可能?
    • 改善效果是短期的,还是可以持续?
    • 如果不接受 ECT,我的病情自行改善的可能性有多大?
  • 替代方案
    • 针对我的病情,还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
    • 这些替代方案的具体治疗流程是怎样的?
    • 这些替代方案在短期或长期内改善我病情的可能性有多大?
    • 您认为 ECT 相比其他方案更适合我的理由是什么?
  • 风险
    • ECT 可能带来哪些副作用和风险?
    • 这些副作用的严重程度如何?
    • 是暂时性的,还是可能长期存在?
    • 我出现这些副作用的概率有多高?
    • 您会采取哪些措施来降低我出现副作用的风险?

  • 1. 《加州法规汇编》第 9 篇第 836 节。
  • 2. 《联邦法规汇编》(C.F.R.) 第 21 篇第 882.5940(a) 节。
  • 3. 《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3999.348(a) 节。
  • 4. C.F.R. 第 21 篇第 882.5940(b)(1)(viii)(I) 节。
  • 5. C.F.R. 第 21 篇第 882.5940(b)(1)(viii)(J) 节。
  • 6. 《加州法规汇编》第 9 篇第 835 节。
  • 7.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75 节;《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7(d) 节;另参阅《加州法规汇编》第 9 篇第 839 节;《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5 节;另参阅《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2 节;综合参阅 Canterbury 诉 Spence 案,464 F.2d 772, 780,调卷令被拒,409 U.S. 1064 (1972)(知情同意的“根本前提”是“美国法学中的一项基本理念,即‘每一个达到成年年龄且心智健全的人,都有权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身体’”)(引自 Schloendorff 诉纽约医院协会案,105 N.E. 92, 93 (1914) (Cardozo, J.));另参阅 Washington 诉 Harper 案,494 U.S. 210, 241 (1990)(STEVENS, J. 持异议)(“毫无疑问……具备行为能力的个人拒绝接受 [精神类] 药物治疗的权利,是一项应受最高级别保护的基本自由权利”)。
  • 8. • 8.《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6(b) 节;另参阅世界卫生组织(“WHO”)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精神健康、人权与立法:指导与实践》第 58 页 (2023),https://iris.who.int/bitstream/handle/10665/373126/9789240080737-eng.pdf?sequence=1(指出“未经当事人同意实施 ECT……可能构成酷刑和虐待”)。[以下简称世界卫生组织。]
  • 9.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5.1 节。
  • 10.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5(a) 节。
  • 11.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4 节。
  • 12.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2 节。
  • 13.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5 节;另参阅医疗保健服务部 1800 (06/2013),查阅地址 https://www.dhcs.ca.gov/hm/formsandpubs/forms/Forms/Mental_Health/DHCS_1800.pdf(最后访问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
  • 14.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4 节。
  • 15.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7(d) 节。
  • 16. 《加州法规汇编》第 9 篇第 849(a) 节;需指出的是,部分研究发现,治疗次数超过 10 次可能增加罹患其他疾病的风险,例如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但目前尚需更多研究来证实或排除这一关联(参阅,例如 Gabor Mezei 等人,《接受电痉挛疗法与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后续发展的关系:一项队列研究》,43 Bioelectromagnetics 81 (2022))。
  • 17. 《加州法规汇编》第 9 篇第 849(b) 节。
  • 18.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2(g) 节。
  • 19.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6(d) 节。
  • 20.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7(d) 节。
  • 21.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5(f)、5326.2(g)、5326.85 节;《加州法规汇编》第 9 篇第 841 节。
  • 22.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4503(f) 节。
  • 23.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85 节;《加州法规汇编》第 9 篇第 841 节。
  • 24. 《加州法规汇编》第 9 篇第 840 节;参阅 Pamela J. 的保护管理权案,133 Cal. App.4th 807, 824, 35 Cal. Rptr.3d 228, 239 (Cal. Ct.App.4th 2005);综合参阅 Riese 诉 St. Mary's Hosp.& Med.Ctr. 案,209 Cal. App.3d 1303, 1323, 271 Cal. Rptr.199, 211 (Cal. Ct.App.1st 1987)。
  • 25. 《加州遗嘱检验法》第 4617、4652 节。
  • 26. 《加州法规汇编》第 9 篇第 840(b) 节;《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4503(f) 节。
  • 27.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7(f) 节。
  • 28. 同上。
  • 29.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7(g) 节。
  • 30. 同上。
  • 31.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7(h) 节。
  • 32.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8 节;需指出的是,鉴于 ECT 本身的争议性,持续存在要求全面禁止 ECT 的呼声(参阅,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前注 viii,第 58 页;另参阅 John Read 等人,《我们是否应当停止使用电痉挛?》BMJ 364 (2019);Peter R. Breggin,《电击疗法:科学、伦理与政治议题》11 Int’l. J. Risk Saf Med. 5 (1998),查阅地址 http://www.ectresources.org/ECTscience/Breggin_1998_ECT__Overview.pdf)。
  • 33.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8(a) 节。
  • 34.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8(b) 节。
  • 35.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8(c) 节。
  • 36.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8(d) 节。
  • 37. 《加州法规汇编》第 9 篇第 845(d) 节。
  • 38. 《加州法规汇编》第 9 篇第 845(c) 节。
  • 39. 同上。
  • 40. 《加州法规汇编》第 17 篇第 50830 节。
  • 41. 《加州法规汇编》第 17 篇第 50833(a)(2) 节。
  • 42. 《加州法规汇编》第 17 篇第 50833(a)(3) 节。
  • 43. 《加州法规汇编》第 17 篇第 50831(a)(2) 节。
  • 44. 《加州法规汇编》第 17 篇第 50833(a)(3) 节。
  • 45. 《加州法规汇编》第 17 篇第 50833(a)(4) 节。
  • 46. 同上。
  • 47. 《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3999.348(a) 节。
  • 48. 《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3999.348(c) 节。
  • 49. 《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3999.348(c)(2) 节。
  • 50. 《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3999.348(a)(2) 节。
  • 51. 《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3999.348(a)(1) 节。
  • 52. 同上。
  • 53. 《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3999.348(g)(1) 节。
  • 54. 在 Terrazas 案中,288 Cal.Rptr.3d 801, 805 (Cal. Ct.App.4th 2022)。
  • 55. 《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3999.348(e)(1) 节。
  • 56. 参阅《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1214 节。
  • 57. 参阅《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1434 节。
  • 58. 参阅《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1214 节。
  • 59.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91 节;《加州法规汇编》第 9 篇 CCR 第 847(a) 节。
  • 60.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91 节。
  • 61. 同上。
  • 62.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15(a) 节。DHCS 1011 季度报告表格的副本,可在《痉挛治疗及精神外科手术实施情况季度报告 (DHCS 1011)》中获取。
  • 63.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15(b) 节。
  • 64. 《加州法规汇编》第 17 篇第 50540(b) 节。
  • 65.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9(a) 节。
  • 66.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9(b)-(c) 节。
  • 67.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326.9(d) 节。
  • 68. 《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3999.226、3999.227(a) 节。
  • 69. 《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3999.227(b) 节。
  • 70. 《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3999.228(i) 节。
  • 71. 《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1073(a)、1361 节。
  • 72. 《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1073(a)(7) 节。
  • 73. 《加州法规汇编》第 15 篇第 1361(d) 节。
  • 74. Himes 诉 Somatics, LLC 案,549 P.3d 916, 933 (Cal. 2024)。
  • 75. 参阅 C.F.R. 第 21 篇第 882.5940(b)(1)(ix)(H) 节;参阅,例如 Glenda MacQueen 等人,《电痉挛疗法对双相情感障碍患者离散记忆系统的长期影响》,32 J. Psychiatry Neurosci.241 (2007),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1911194/pdf/20070700s00003p241.pdf
  • 76. 参阅,例如 Harold A. Sackeim 等人,《社区环境中电痉挛疗法的认知效应》,32 Neuropsychopharmacol 244 (2007),https://doi.org/10.1038/sj.npp.1301180;另参阅 Read,前注 xxxii 第 1 页(提出疑虑,即电痉挛疗法“与安慰剂相比不具长期疗效且可能导致脑损伤”)。
  • 77. 参阅,例如 Read,前注 xxxii 第 1 页;Breggin,前注 xxxii 第 5 页(“电痉挛治疗 (ECT) 在北美的应用日益普遍,并有各方推动将其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推广。然而,大多数针对抑郁症的疗效对照研究表明,ECT 的效果并不优于安慰剂,且对自杀率亦无积极影响。”)。
  • 78. 参阅 Somatics LLC,《Thymatron System IV 使用手册监管更新》第 10 页 (2021)(http://www.thymatron.com/downloads/System_IV_Regulatory_Update.pdf,访问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已存档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0718120228/http://www.thymatron.com/downloads/System_IV_Regulatory_Update.pdf
  • 79. 神经系统设备;电痉挛疗法设备的重新分类;特定预期用途的电痉挛疗法设备上市前审批要求的生效日期;第 3(D) 节,关于拟议规定监管程序的意见,83 Fed.Reg. 66116(2018 年 12 月 26 日)。
  • 80. 参阅 C.F.R. 第 21 篇第 882.5940(b)(1)(ix)(H)(3) 节;另参阅 Somatics LLC,《用户手册——Thymatron System IV》第 9 页 (2021)(列明了 ECT 设备所致不良事件)。
  • 81. Kari Ann Leiknes 等人,《妊娠期电痉挛疗法:病例研究系统综述》,18 Archives of Women's Mental Health 1 (2015)。
  • 82. 同上,第 6 页。
  • 83. JJohn Read 等人,《电痉挛疗法接受者、家属及友人大规模探索性调查:他们还记得被告知了什么?》,J. of Med.Ethics,2025 年 8 月 14 日,https://jme.bmj.com/content/early/2025/08/25/jme-2024-110629
  • 84. John Read 等人,《对 1144 名 ECT 接受者、家属及友人的调查:ECT 究竟有效吗?》,Int'l J. of Mental Health Nursing,2025 年 8 月 10 日,https://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111/inm.70109
  • 85. 世界卫生组织,前注 viii 第 15 页;参阅 Juan E. Méndez,《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报告》,联合国大会人权理事会(2013 年 2 月 1 日)第 23 页 (https://docs.un.org/en/A/HRC/22/53)。
  • 86. 参阅,例如 Himes 诉 Somatics, LLC 案,549 P.3d 916 (Cal. 2024);Thelen 诉 Somatics, LLC 案,672 F.Supp.3d 1216 (M.D. Fl.2023)。
  • 87. 参阅 Thelen 诉 Somatics, LLC. 案,Kenneth Castleman 证词,第 39:25-40:5 行(2023 年 6 月 5 日),查阅地址 https://www.wisnerbaum.com/wp-content/uploads/Day-4-REDACTED-Thelen-Jury-Trial.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