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中對輔助技術的權利

高等教育中對輔助技術的權利
学院有法律义务为残疾学生和申请者提供平等机会。这些义务适用于所有大学课程、服务和活动,包括……
1. 我在學院中有權要求輔助技術 (AT, assistive technology)嗎 1?
學院有法律責任為殘障學生和申請人提供平等機會。這些義務適用於學院所有的項目、服務和活動,包括:入學、學術、研究、職業培訓、住房、健康保險、諮詢、經濟援助、體育、競技、娛樂、交通和課外活動。這些義務包括對輔助技術的權利,目的是讓殘障學生得到與非殘障學生一樣的教育福利。2
2. 哪些法律適用於我的學院?
您在高等教育中對輔助技術的權利的來源將取決於您的學院是公立還是私立、它有無接受聯邦資金,以及它是否在加利福尼亞或在州外。有些學院可能涉及不止一項此種法律。這些法律規定的法律保護是相似的,但對侵害的補救却可能不同。
聯邦法
以下聯邦法適用於美國任何地方的大學。
- 康復法案(Rehabilitation Act) 第 504款 (第 504款)
504款禁止接受聯邦資金的學院因殘障而歧視。幾乎所有學院都有接受某種聯邦資金,包括通過學生經濟資助貸款項目。504款涵蓋接受聯邦資金的宗教組織運作的大學。 - 美國殘障人法案(ADA,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不管他們是否接受聯邦資金,ADA 第二款都禁止幾乎所有公立和私立學院因殘障而歧視。ADA 第二款涵蓋如社區大學、加利福尼亞州立大學(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ies )和加利福尼亞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等的高等教育機構。ADA 第二款涵蓋私立的高等教育機構,但宗教組織運作的學院可免。
加州法
以下州法適用於加州的學院。其他法律可能適用於外州的學院。
- 政府法規(Government Code) 第11135 款 (第11135 款)
11135款賦予殘障人士充分和平等享受州政府管理的、或接受州政府資金援助的項目或活動福利的權利。這包括接受州資金的加州學院。違反504款和ADA也將違反11135款。 - 安魯民權法案(The Unruh Civil Rights Act )(安魯法案)
安魯法案禁止包括學院在內的任何商業運作因殘障而歧視。正如11135一樣, 違反504款和ADA也將違反安魯民權法案。安魯法案、 加州民法(Cal. Civ.Code)§§ 51及以下章节。 - 殘障人士法案(Disabled Persons Act) , 加州民法第54款
加州民法第54款赋予健康有問題和殘障人士與大眾相同的、充分而自由使用包括公立學院在內的公共設施的權利。正如11135一樣, 違反504款和ADA也將違反加州民法第54款。殘障人士法案、加州民法 § 54及以下章节。 3
3. 誰受這些法律保護?
如果您是“殘障人士”,且根據ADA,如果您“有資格”享受公共項目、福利或活動,即受上述法律保護。
如果您符合參加的基本資格標準,您則“有資格”享受公共實體的福利、項目或活動,不管是否需要對項目的政策、做法或程序進行合理的修改。28 聯邦法規(C.F.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35.104。這意味着即便您需要合理的修改才能參加,您還是可以夠格的。
根據聯邦和州對殘障的定義,大多數因身體或精神障礙受限制的人將得到保護。 聯邦和州法律對殘障的定義如下。
聯邦法
ADA第三款保護殘障人士不受私營商業的歧視。根據ADA, 殘障的含義是:
- 患有嚴重限制您一種或多種主要生命活動(如個人照料、手工操作、行走、視覺、聽覺、講話、呼吸、學習或工作)的身體或精神障礙。
- 這包括主要身體功能的限制(例如免疫繫統、正常細胞成長、消化、腸、膀胱、大腦、呼吸,循環,內分泌和生育功能);或
- 有此障礙的記錄(例如已緩解的病情);或
- 被視為患有此障礙(如有嚴重燒傷但無障礙的人)
42美國法規(U.S.C., United States Code) § 12102(2); 28 C.F.R. § 36.104.
州法
與聯邦法不同,州法只要求對某一主要生命活動的“限制”,而不是對某一主要生命活動的“嚴重限制”。加利福尼亞政府法規 (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 12926.1(d) 加州政府法規 §§ 12926(j)(1)(A), (m)(1)(B)(i).
4. 這些法律禁止何種歧視?
這些法律禁止學院歧視殘障學生。這包括採取行動或拒絕採取適當的行動,以達到殘障學生無法享受其他學生享有的權利、特權、優勢或機會的目的或效果。ADA和504款有特定條款確定何種行動是歧視性的。可以適用於您這種高等教育殘障學生的條款包括:
- 采用可能篩選掉夠格殘障人士的資格標準。28 C.F.R. § 130(b)(8);
- 拒絕給您平等的機會參與或受益於公共實體的任何項目、福利。這包括沒有提供使您有平等機會取得與非殘障學生同樣的結果、獲得同樣福利或達到同一水平的成就所需的援助、福利和服務。28 C.F.R. § 130(b)(1);
- 給您提供與他人不同或單獨的福利或服務,除非這是為了更有效地為您提供福利或服務而必須的。28 C.F.R. § 130(b)(1), (2);
- 對服務、項目和活動的管理沒有創造適合您需求的最完善的環境。28 C.F.R. § 130(d)
- 使用的標準和管理方法使您無法享受公共項目和活動。 28 C.F.R. § 130(b)(8);
- 為歧視殘障的機構提供大量援助,使歧視延續。28 C.F.R. § 130(b)(1)(v); and
- 為達到排除您、不提供福利或使您受歧視的效果而選擇的地點; 28 C.F.R. § 130(b)(4)(i)。
5. 學院何時必須給我提供輔助技術?
如果技術:1) 是使您能有效溝通的“輔助援助或服務”; 或者2) 是對實體的政策、程序或做法的合理修改,學院則必須向您提供輔助技術,使您作為學生得以充分參與,除非此修改構成過度的財政負擔或學院項目的根本改變。必要時學院還必须提供輔助援助和服務,以確保殘障人士有平等的機會受益於他們的商品和服務。然而,如果是公共項目之外使用的“個人設備”,學院則不必提供輔助技術。
輔助援助及服務
學院必須為合格殘障人士提供合適的“輔助援助和服務”,使其在申請或參加學院項目時能有效地溝通。28 C.F.R. §§ 35.160(a), (b); 36.303.
輔助援助和服務舉例如下:
- 合格的口譯員、筆記員、轉錄服務、書面材料、書面筆記交流、電話聽筒放大器、助聽設備。與助聽器兼容的電話; 開放和隱藏式和字幕、電信設備; 圖文顯示屏等;
- 合格的閱讀器、錄音文本、錄音; 盲人材料、大型印刷材料等;
- 設備或裝置的採集或改裝; 及
- 其他類似的服務和行為。28 C.F.R. §§35.104; 36.303.
根據此條款可能合格的技術包括JAWS 屏幕閱讀軟件、ZoomText , Dragon Naturally Speaking 語音識別軟件和帶字幕音頻實時轉錄 (CART, Captioned Audio Realtime Transcription )。這還可以包括其他一些幫助溝通的技術。
在确定什么辅助援助和服务是必要時,公立学院必须對个人请求給予主要的考慮。實体必须以容易使用的形式、及时地、以保護殘障人士隱私和独立的方式提供援助和服务。确定某辅助援助或服务是否妥帖的其他因素包括:
- 個人所用的溝通方式;
- 所介入的溝通的性質、長度和複雜性; 及
- 溝通發生的環境.
28 C.F.R. §35.160(b).
如果學院為學生提供電話機,让他們拨打外线電話,例如在宿舍,它必須提供能與聽說殘障的學生溝通的電信系統。28 C.F.R。§36.303 (d) (1)。這可以包括文本電話 (TTY),視頻遠程繼電器、視頻遠程口譯 (VRI, video remote interpreting),可視電話和相似設備。另外,如果某公立學院用電話與學生聯絡,它必須提供能讓聽說殘障學生有效溝通的電信系統。28 C.F.R. §35.161.
合理的修改
私有和公立學院在必要時必須對其政策、做法和程序進行合理的改動,以對殘障人士平等對待。28 C.F.R。§§ 35.130 (b) (7), 36.302。例如,學院也許必須放棄録音的禁令,使其視力殘障的學生能受益於課程。或者,學院可能必須修改其政策,以使殘障學生能使用相應的設備,與其計算機化的圖書館系統相聯來做研究。
殘障學生有責任要求合理的修改,也有可能被要求提供醫療支持,證明其需要的修改與殘障有關。醫療支持不必顯示殘障的性質。只需顯示殘障導致的限制,且如有可能,建議可以幫助參與的合理修改或輔助技術設備。如果合理的修改得以批准,學院不能要求學生支付其費用。
考慮到整個機構的資源,如果提供輔助技術將給公共實體造成過度的財政負擔,或從根本上改變該學院提供服務的性質,那麼學院可以不必提供輔助技術。然而,如果存在,學院必須提供不會造成過度負擔或根本性改變的替代的援助或服務。
個人設備
學院不必提供您在參與學院項目之外使用的輔助技術。這包括: 個人設備,如輪椅;個人處方設備,如處方眼鏡或助聽器;個人使用或學習用的閱讀器;或包括幫助飲食、如廁或穿衣的具有個人性質的服務。28 C.F.R. §§ 35.135; 36.306.
6. 我如何要求輔助技術?
聯繫“殘障學生服務項目”( Disabled Student Services Program) (或其他殘障學生辦公室) ,了解作為殘障學生或申請人如何要求合理的安排。如果您不確定自己需要何種安排,此辦公室可以幫助您找到答案。您應以書面形式申請並解釋: 1) 您是殘障人士; 2) 您的殘障如何影響您參與學校活動或提交申請; 3) 您需要的具體安排, 包括 AT; 4) 您希望學院對您的申請作出回應的截止日期。
如果您的殘障不太明顯,學院可以要求您提交一封您的醫生或其他專業人士提供的可以支持您需要安排的信件。信裡不必說明您具體的診斷,也不必透露除了您作為殘障人士的功能性限制及所要求安排需求之外的醫療信息。
7. 如果我認為學院非法地否決了我對AT的要求,我能做什麼?
如果您觉得學院非法地否決了您對輔助技術的要求,或因為殘障而歧視您, 您可以: 向學院提交內部申訴或上訴;提起行政投訴; 盡量通過私下調解非正式地解決問題; 或提起訴訟。
內部申訴
您可以向學院的殘障學生服務項目(Disabled Student Services Program)、 ADA 或504 協調員、 或學生事務主任(Dean of Student Affairs)諮詢學院的內部申訴或上訴程序及如何提交申訴或上訴。您應盡快但在不晚於歧視發生後180天內提交內部申訴或上訴。
行政投訴
不管您是否提交內部申訴,您都可以向美國教育部(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民權辦公室(OCR,Office of Civil Rights) (公立學院) 或美國司法部(DOJ,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私立學院) 提交行政申訴。 如果您投訴投錯了部門,它會被轉到正確的部門。
OCR 投訴 (公立學院)
OCR 必須在不晚於歧視發生之日的180天內,或學院對內部申訴作出最終決定的60天內接到您的投訴。對於加州的公立學院,OCR的聯絡信息如下: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fice for Civil Rights
Region IX
50 Beale Street, Suite 7200
San Francisco, CA 94105
電話: 415-486-5555
TDD: 877-521-2172
電郵: OCR.SanFrancisco@ed.gov
網上申訴表: http://www2.ed.gov/about/offices/list/ocr/complaintintro.html
您向OCR投訴時, 可以選擇要求“早期投訴解決辦法”(ECR,Early Complaint Resolution) 或繼續進行評估或調查。ECR的過程使您和學院在OCR的公正協助下可以盡量解決您的投訴。如果您選擇不使用ECR,或沒有通過ECR達成共識而又提交另一份OCR投訴, OCR將進行初步評估並可能致電您取得更多信息。如果ORC調查員找到對您投訴的支持,他/她會進行調查。調查後,OCR將: 駁回投訴; 盡力解決投訴; 或給學院一項“自願解決方案”,這是一份有關OCR將監督確保學院遵守法律的書面協議。
DOJ 投訴 (私立學院)
您可以向司法部投訴私立學院違反ADA或504款。
- 寫信給: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950 Pennsylvania Avenue, NW
Educational Opportunities Section, PHB
Disability Rights Section – 1425 NYAV
Washington, D.C. 20530
電話: (202) 514-4092, 或 877-292-3804 (免費)
電郵: education@usdoj.gov
額外的有關向司法部提交ADA投訴的信息,包括投訴中您應該包括何種信息及您還有多少時間提交投訴,可在以下司法部網站找到: http://www.ada.gov/fact_on_complaint.htm。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交DOJ投訴。
私下調解
無論您是否提交內部申訴或行政投訴,您都可以盡量通過私下調解來解決糾紛。您在尋找調解中心時,盡量找在殘障歧視和合理安排方面的問題有經驗的中心。
訴訟
無論您是否提交內部申訴或行政投訴,您都可以向州或聯邦法庭提交訴訟。如果您想起訴公立學院,要求其經濟賠償,您必須在受傷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政府侵權索賠”(Government Tort Claim)。《加州政府法規》§§ 810-996.6。即便您不索取經濟賠償,法庭行動有嚴格的稱為“訴訟時效”(statutes of limitations)的提交期限 。這裡討論的章程有兩年的訴訟時效。然而,提交訴訟之前,您應該向律師資訊有關截止日期和其他事宜。 9
8. 有哪些資源?
資源
- http://www.dds.ca.gov/AT/at_network.cfm - 加州輔助技術網絡(California Assistive Technology Network) - 康復部(The 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與輔助技術(AT)使用者、 AT 提供者和州政府機構聯合,為加州按照1993年《技術法案》(Tech Act of 1993)擴展和改進AT共享的努力作協調。AT網絡的主要使命為:
AT網絡保持着一個有關加州AT資源和提供者的數據庫,它可以幫助具體殘障定位AT資源。向提供有關AT指導的團體和潛在的AT資助來源提供推薦。
- 減少殘障人士在取得AT過程中經常面對的障礙。
- 推廣公眾意識,使之了解AT能為殘障人士做些什麼。
- 制定策略,減少州政府機構和其他幫助性組織之間的重複。
- “加州獨立生活中心”(California Independent Living Centers)。 如需各縣的獨立生活中心的名單,請見: http://www.rehab.cahwnet.gov/ILS/ILC-List.html.
- www.Askjan.org – 儘管此聯邦網站為就業情況而設計,它也包含有關輔助技術資源的好信息。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法律信息,并非关于您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 它是截至发布日期的最新版本。 我们尝试定期更新我们的材料。 但是,法律经常发生变化。 如果您想确保法律没有改变,请联系 DRC 或其他法律办公室。
- 1. 此情況說明書將所有高等教育學院, 包括初級學院、學院、大學、職業學校、行業和技術學校,都称為“學院”。
- 2. 如需了解更多有關高等教育內AT權利的信息,請參見美國教育部民权办公室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fice of Civil Rights), 《高中后殘障学生的辅助性援助和服务:504款和殘障美國人法案所規定的高等教育的義務》(Auxiliary Aids and Services for Postsecondary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Higher Education’s Obligations under Section 504 and the ADA), 網址是 http://www2.ed.gov/about/offices/list/ocr/docs/auxai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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