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共實體提供輔助技術的權利

Publications
#5575.04

要求公共實體提供輔助技術的權利

州和联邦反歧视法赋予残疾人在公共实体提供的计划、服务和活动中使用辅助技术的权利。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法律信息,并非关于您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 它是截至发布日期的最新版本。 我们尝试定期更新我们的材料。 但是,法律经常发生变化。 如果您想确保法律没有改变,请联系 DRC 或其他法律办公室。

1. 什麼是公共實體?

州和聯邦反歧視法賦予殘障人士在公共實體提供的項目、服務和活動中使用輔助技術的權利。這些實體包括:如社會保障局(SSA,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和美國郵政局等聯邦機構,及管理“加州醫療”(Medi-Cal)和“加州兒童服務”(CSS, California Children’s Services)項目的加州醫療保健服務部(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和教育、機動車輛和康復部(Departments of Education,Motor Vehicles [DMV] and Rehabilitation [DOR])等州機構; 州法庭;學區;城市和縣機構及公共交通。

2. 什麼法律保障對輔助技術的享用?

聯邦法

  1. 康復法案(Rehabilitation Act) 第 504款(第504款)

    504款禁止聯邦機構提供的項目和活動及其他接受聯邦資金的機構因殘障而歧視。這包括提供有效途徑享用公共項目、必要時為殘障人士提供政策、做法和程序的合理修改,使他們能使用公共服務。

  2. 康復法案(Rehabilitation Act) 第 508款(第508款)

    508款為聯邦機構設定了電子和信息技術標準。這包括让殘障人士接觸和使用與無殘障人士相當的信息和數據,除非這會給機構造成過度的負擔。

  3. 美國殘障人法案(ADA,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 第二款禁止州和當地的公立項目、服務和活動因殘障而歧視。對此規定的解釋是,它和504款一樣,提供與州政府和當地政府提供的項目、服務和福利相關的保護。

加州法

加州民法第54款對有健康問題和殘障的人士給予和大眾相同的充分而自由使用街道、公共建築、醫療設施和其他公共地點的權利。正如3 11135款一樣, 違反504節和ADA也將違反加州民法第54款。殘障人士法案、加州民法§ 54及以下章節。

  1. 加州政府法規(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第11135 款(第11135 款)

    11135款賦予殘障人士充分和平等享受州政府管理的、或接受州政府資金援助的項目或活動福利的權利。違反504款和ADA也將違反11135款。

  2. 安魯民權法案(The Unruh Civil Rights Act )( 安魯法案)

    安魯法案禁止包括某些公立機構在內的任何商業机构因殘障而歧視。正如11135款一樣, 違反504款和ADA也將違反安魯民權法案。安魯法案、加州民法(Cal. Civ.Code)§§ 51及以下章節。

  3. 殘障人士法案(Disabled Persons Act) , 加州民法第54款

3. 誰是這些法律的保護对象?

如果您是“殘障人士”,且“有資格”享受公共項目、福利或活動,您則受上述法律保護。不管是否需要對項目的政策、做法或程序進行合理修改,只要您符合參加的基本資格標準,您就“有資格”享受公共實體的福利、項目或活動。28 聯邦法規(C.F.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35.104。其意思是,即便您需要合理的修改才能參加,您還是可以夠格的。

聯邦法

ADA第二款保護殘障人士不受公共實體的歧視。根據ADA, 殘障的含義是:

  1. 患有嚴重限制您一種或多種主要生命活動(如個人照料、手工操作、行走、視覺、聽覺、講話、呼吸、學習或工作)的身體或精神障礙。
    1. 這包括主要身體功能的限制(例如免疫繫統、正常細胞成長、消化、腸、膀胱、大腦、呼吸,循環,內分泌和生育功能);或
  2. 有此障礙的記錄(例如已緩解的病情);或
  3. 被視為患有此障礙(如有嚴重燒傷但無障礙的人)。

42美國法規(U.S.C., United States Code)§ 12102(2); 28 C.F.R. § 35.104. 4

州法

與聯邦法不同,州法律只要求對某一主要生命活動的“限制”,而不是對某一主要生命活動的“嚴重限制”。加利福尼亞政府法規§ 12926.1(d) 加州政府法規§§ 12926(j)(1)(A), (m)(1)(B)(i)。

4. 這些法律禁止何種歧視?

這些法律禁止公共實體採取任何行動,以達到阻碍殘障的合格人士享受其他人享有的權利、特權、優勢或機會的目的或效果。如果某公共實體採取以下任何行動,未能給您提供輔助技術,則可能構成歧視。

  1. 使用可能篩選掉夠格殘障人士的資格標準; 28 C.F.R. § 130(b)(8).
  2. 拒絕給您平等的機會參與或受益於公共實體的任何項目、福利或活動。Denying; 28 C.F.R. § 130(b)(1));
  3. 給您提供與他人不同或單獨的福利或服務,除非這是為了更有效地為您提供福利或服務而必須的; 28 C.F.R. § 130(b)(1), (2);
  4. 對服務、項目和活動的管理沒有創造適合您需求的最完善的環境; 28 C.F.R. § 130(d);
  5. 採用的標準和管理方法使您無法享受公共項目和活動; 28 C.F.R. § 130(b)(8);
  6. 為歧視殘障的機構提供大量援助,使歧視延續; 28 C.F.R. § 130(b)(1)(v);
  7. 為達到排除您、不提供福利或使您被歧視效果的而選擇的地點; 28 C.F.R. § 130(b)(4)(i); or
  8. 選擇合同工或授予許可和認證時使用歧視性標準。28 C.F.R. §§ 130(b)(5), (6).

5. 公共實體何時必須給我提供輔助設備,使我能參與公共項目?

如果技術:1) 是使您能有效溝通的“輔助援助或服務”; 或者2) 是對實體的政策、程序或者做法的合理修改,除非此修改構成公共項目的過度財政負擔或根本改變,公共實體則必須為您提供輔助技術,使您得以參與公共項目。必要時公共實體還必须提供輔助援助和服務,以確保殘障人士有平等的機會受益於他們的商品和服務。42 U.S.C. § 12103。提供輔助技術是公共實體可以幫助您的方法之一。然而,如果是不論參與公共項目與否您都要使用的“個人設備”,公共實體則不必提供輔助技術。1

輔助援助和服務

公共實體必須為合格的殘障人士提供合適的“輔助援助和服務”,使其在申請或參加公共項目時能有效地溝通。42 U.S.C. §§ 12103; 28 C.F.R. §§ 35.160(a), (b).

輔助援助和服務舉例如下:

  • 合格的口譯員、筆記員、轉錄服務,書面材料,書面筆記交流,電話聽筒放大器, 助聽設備。與助聽器兼容的電話; 開放和隱藏式字幕、電信設備; 圖文顯示屏等;
  • 合格的閱讀器、錄音文本、錄音; 盲人材料、大型印刷材料等;
  • 設備或裝置的採集或改裝; 及其他類似的服務和行动。28 C.F.R. §35.104.
  • 根據此條款可能合格的技術包括JAWS屏幕閱讀軟件、ZoomText , Dragon Naturally Speaking 語音識別軟件和帶字幕音頻實時轉錄(CART,Captioned Audio Realtime Transcription )。還可以包括其他一些幫助溝通的技術。

在确定什么辅助援助和服务為必要時,公立實體必须對个人请求給予主要的考慮。實体必须以容易取用的形式、及时地、以保護殘障人士隱私和独立的方式提供援助和服务。确定某辅助援助或服务是否妥帖的其他因素包括:

  1. 個人所用的溝通方式;
  2. 溝通的性質、長度和複雜性; 及
  3. 溝通發生的環境。28 C.F.R. §35.160(b).

用電話與公眾聯絡的公共實體必須提供可與聽說殘障人士溝通的電信系統。28 C.F.R. §35.161。這可以包括文本電話(TTY),視頻遠程繼電器、視頻遠程口譯(VRI, video remote interpreting),可視電話和类似設備。

合理的修改

公共實體在必要時必須對其政策、做法和程序進行合理的修改,以對殘障人士平等對待。28 C.F.R。§§ 35.130 (b) (7)。這包括為了避免歧視而改變或合理修改他們的政策、做法和程序的要求,即便他們政策的本意並非有意造成歧視。例如,某機構可能必須改變其採購政策,以保證其購買的計算機設備都能使用。7

殘障人士有責任要求合理的修改,也有可能需要提供醫療支持,證明其需要的修改與殘障有關。醫療支持不必說明殘障的性質,只需顯示殘障導致的限制,且如有可能,建議可以幫助參與的合理修改或輔助技術設備。如果合理的修改得以批准,公共機構必須支付其費用。28 C.F.R. § 35.130(f).

考慮到整個機構的資源,如果提供輔助技術將給公共實體造成過度的財政負擔,或從根本上改變公共服務和項目的性質,那麼公共實體可以不必提供輔助技術。然而,只要有可能,實體必須提供不會造成過度負擔或根本性改變的替代的援助或服務。公共實體判定要求的修改會造成根本性改變或過度負擔的決定必須由機構領導做出,且包括一份對決定原因的書面陳述。28 C.F.R. §§ 36.104; 35.164.

個人設備

公共實體不必提供您參與公共項目之外使用的輔助技術。這包括: 個人設備,如輪椅;個人處方設備,如處方眼鏡或助聽器;個人使用或學習用的閱讀器;或包括幫助飲食、如廁或穿衣的具有個人性質的服務。28 C.F.R. § 35.135.

6. 如果我認為某公共實體非法否決了我對輔助技術的要求,我能做什麼?

如果您相信某公共實體非法否決了您對輔助技術的要求,或因為殘障而歧視您, 您可以: 向此公共實體提交內部申訴或上訴;向管轄此公共實體的聯邦機構提起行政投訴; 盡量通過私下調解非正式地解決問題; 或提起訴訟。(在就業情況下,公共實體的僱員應該首先向實體的“平等就業機會”[EEO ,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官員提出自己的憂慮。)

內部申訴

您可以向公共實體的ADA 或504 協調員諮詢實體的內部申訴或上訴程序及如何提交申訴或上訴。如果您是公共僱員,您可以向雇主的EEO官員詢問。您應盡快提交內部申訴。

行政投訴

不管您是否提交內部申訴,您都可以向管轄您要抱怨的公共實體的聯邦機構提交行政申訴。28 C.F.R. § 35.170(a)。聯邦機構必須在歧視之日起180天之內接到您的投訴。28 C.F.R. § 35.170(b)。(在就業情況下,要求與工作相關合理安排的公共僱員應向“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 ,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提交投訴。如果您不知道哪個聯邦機構管轄此公共實體,您可以向美國司法部(DOJ , Department of Justice), 它會將您的投訴轉到合適的機構28 C.F.R. § 35.170(c).

DOJ的地址是:

Disability Rights Section
Civil Rights Division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P.O. Box 66738
Washington, DC 20035-6738

有關其他信息請參見: http://www.ada.gov/fact_on_complaint.htm

訴訟

無論您是否提交內部申訴或行政投訴,您都可以向州或聯邦法庭提交訴訟。如果您想起訴公共實體,要求經濟賠償,您必須在受傷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政府侵權索賠”(Government Tort Claim )。《加州政府法規》§§ 810-996.6。即便您不索取經濟賠償,法庭行動有嚴格的稱為“訴訟時效”(statutes of limitations)的提交期限。這裡討論的章程有兩年的訴訟時效。然而,提交訴訟之前,您應該向律師資訊有關截止日期和其他事宜。

7. 有哪些資源?

資源

  1. http://www.dds.ca.gov/AT/at_network.cfm - 加州輔助技術網絡(California Assistive Technology Network ) - 康復部(The 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 )與輔助技術(AT)使用者、AT 提供者和州政府機構聯合,為加州按照1993年《技術法案》(Tech Act of 1993)擴展和改進AT共享的努力作協調。AT網絡的主要使命為:

    AT網絡保持着一個有關加州AT資源和提供者的數據庫,它可以幫助具體殘障定位AT資源。向提供有關AT指導的團體和潛在的AT資助來源提供推薦。

    1. 減少殘障人士在取得AT過程中經常面對的障礙。
    2. 推廣公眾意識,使之了解AT能為殘障人士做些什麼。
    3. 制定策略,減少州政府機構和其他幫助性組織之間的重複。
  2. “加州獨立生活中心”(California Independent Living Centers )。如需各縣的獨立生活中心的名單,請見: http://www.rehab.cahwnet.gov/ILS/ILC-List.html.
  3. www.Askjan.org –儘管此聯邦網站為就業情況而設計,它也包含有關輔助技術資源的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