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監護及替代方案

有限監護及替代方案
监护权是一种法庭程序,在该程序中,法官决定您是否能够照顾您的健康、食物、衣服、住所、财务或个人需求。
1. 何謂監護?
監護是一個法院程序,法官透過此程序來決定您是否有能力照護自己的健康、衣食住行,管理財務,或滿足個人需求。 法官可能會剝奪您的某些重要權利。 法官可以指定一位責任人來為您作出決策。 法院將該人士稱之為「監護人」。 法院則將您稱之為「被監護人」。 監護僅適用於 18 歲或 18 歲以上人士。
2. 有哪些不同類型的監護?
在加州有以下幾種類型的監護:
- 普通遺囑認證監護(General Probate Conservatorship)
- Lanterman Petris Short 法案
- 失智癥監護 (Dementia Conservatorship)
- 有限監護
3. 何謂有限監護?
有限監護是專為發育障礙人士設立的一種監護。 設立此項權利旨在確保您盡可能地自力更生、獨立生活。 此項權利允許您享有某些權利,允許您對自己的生活作出某些決策。 法官會決定監護人將作出哪些決策。
4. 哪些人士可能被指定作為您的有限監護人?
有限監護人必須是 18 歲或以上者,並且依您的最大利益行事。 您可以推薦您所瞭解的某位人士,例如:親朋好友,但法官決定何人將成為您的有限監護人。 法官可以指定多位有限監護人(共同監護人)。 在某些情況下,也可指定私人專業監護人。 倘若沒有其他人選,可指定縣公共監護人。
5. 如何建立有限監護?
- 推薦的監護人向法院提交申請書。
- 須向您提供申請書副本。
- 向您的親屬及機構(如:地區中心)寄送申請書副本。
- 為您的案件指派一位法庭調查員。
- 您必須出席聽證會,除非法官批准將此作為例外情況處理。
- 法官將會指定一位律師代表您出席會議。
6. 法院調查員在有限監護程序中可發揮哪些作用?
法院調查員必須:
- 向您詳細說明並與您一起審閱此申請書。
- 與您面談並且告知您有關監護程序事宜。
- 確定您是否:
- 能夠參加聽證會,
- 想要對監護提出異議,
- 不讚同推薦的監護人或希望另一位人士擔任監護人。
7. 地區中心在有限監護中發揮哪些作用?
經您同意,地區中心必須對您進行評估並且向法院提交一份報告。 報告必須包括如下內容:
- 您殘障的性質∕程度。
- 您需要哪些協助。
- 您的身體健康狀況。
- 您的精神健康狀況以及社會福祉。
- 有關本申請書所請求之特定權利的建議。
如果推薦的監護人士是服務提供者,則報告必須
- 包括有關該服務提供者是否適合滿足您需求的意見。
- 必須在舉行聽證會至少 5 天前將報告副本寄送給您和您的律師。
8. 在有限監護程序中,我享有哪些權利?
您享有以下權利:
- 被告知將要被剝奪的權利以及監護將會對您的權利產生哪些影響。
- 在舉行法院聽證會 15 天前,收到一份通知書和監護申請書副本。
- 請一位律師擔任您的代表。 如果您沒有律師,法官必須為您指定一位律師。
- 收到一份由您的家人、朋友、地區中心或其他人士提交給法官的任何報告副本。
- 出席監護聽證會。
- 對監護提出異議。
- 如果您申請,亦可進行陪審團審判。
9. 在有限監護中,法官可能會剝奪我哪些權利?
法官可以剝奪部分或全部以下權利:
- 決定住所。
- 取得保密記錄的權利。
- 結婚。
- 簽署合約。
- 對醫療診治做出知情同意。
- 控制社交和性接觸。
- 作出有關教育方面的決策。
10. 我如何證明我不需要監護人?
您可能證明您能夠照護自己的健康、衣食住行,管理財務,或滿足個人需求。 您可以使用諸如包括支援性決策在內的監護替代方案等支援和服務來為您提供幫助。 如需監護替代方案清單,請參閱問題 12。
11. 如果法院裁定我需要有限監護人,監護人有哪些職責?
監護人承擔重大義務來從事法官指定其做的事項,既作出符合您最大利益的決策。包括下列事務:
- 協助您獲得將有助於您盡可能獨立生活的支援性服務、教育、醫療及其他服務。
- 需要時,應對危機。
- 幫助您滿足您個人或財務上的管理需要。
12. 有哪些限制較少的有限監護替代方案?
在一位人士可能向法院要求成為您的監護人之前,依照法律規定,該人士必須考慮替代方案。 替代方案可以推遲或減少對監護的需求。
普通替代方案
支援性決策:
支援性決策(Supported Decision-Making,簡稱為 SDM)是指在您利用值得信賴的朋友、家人及專業人士來協助您瞭解情況,並且對您的生活做出選擇。 這是您提高獨立生活能力的途徑。 鼓勵您並且賦予您力量來就自己的生活做出盡可能多的決策。 SDM 是絕大多數成年人做出日常決策的方式。SDM 亦可:
- 協助您完成日常事務。
- 協助您針對您居住的處所、如何生活以及與誰一起生活做出選擇。
- 協助您針對想要工作的地方做出選擇。
- 協助您自己料理自己的日常生活而不是讓他人來代您行事。
- 使您能夠過上更高質量的生活。
- 增加您的就業機會,提高您日常生活的獨立能力,以及更好地融入社區。
永久授權書:
這是您賦予值得您信賴的人士代您做出決策的法定權利的法律文件。 這也是您獲得獨立生活所需的支援與服務的途徑。 您可以賦予某人權利針對其中某一方面作出決策,如在醫療或財務方面,或賦予他們權利對兩方面均做出決策。
其他普通替代方案:
- 您可以加入諸如「以人為本」(People First) 等自我倡導團體,或接受倡導培訓,以協助您瞭解如何溝通、以及對您所需的事項如何進行辯護等。
- 您可以將您的選擇寫入您的 IEP 或 IPP。
- 您可以透過角色扮演練習來為您的 IEP 或 IPP 做準備,以及與您信賴的人一起討論您的需求和期望。
- 您可以找協調員來協助您作出決策。
特定的替代方案
旨在獲得您 IEP 或 IPP 所載服務的替代方案:
您有權邀請他人參加您的 IEP 或 IPP 會議,以便在您為自己獨立生活所需的服務進行辯護時提供支持。 倡導者可以是:
- 您的服務協調員。
- 您的家人以及您支援圈內的人士。
- 受過訓練的倡導者。
旨在決定您居所以及與誰一起生活的替代方案:
- 與您信賴的人一起討論您的期望和選項∕選擇,例如:
- 您支援圈內的人士(您信賴的人和為您提供支援的人士)。
- 您的獨立生活服務(Independent Living Services,簡稱為 ILS)提供者。
- 您的生活支援服務(Supported Living Services,簡稱為 SLS)提供者。
- 您的社區照護機構或中間照護機構的工作人員。
- 向信賴的人詢問您如何才能獲得房租補貼或申請公共住宅協助。
- 在您 IPP 會議中進行辯護並將您的選擇寫入您的 IPP。
旨在獲取您保密資訊的替代方案:
如果您希望您信賴的人獲得您的保密資訊,您可透過採用以下選項之一賦予其許可:
- 簽署 HIPAA 醫療豁免責任書。
- 簽署有關資訊或記錄的豁免責任同意書。
- 您和另一位人士一起致電機構並且您可以透過電話賦予其許可。
旨在協助您管理資金的替代方案:
- 您可以簽署永久性財務授權書。 這可授權您信賴的人針對您的財務和資金作出決策。財務永久性授權書必須進行公證。 您可以隨時終止此項授權。
- 您可以選擇某人擔任您的 SSI∕社會安全福利代理受款人。
- 有法律規定協助保護您的 SSI∕社會安全福利。
- 您可以將服務寫入您的 IPP 以協助您管理您的資金,如同您的獨立生活服務工作者。
- 可為您建立一個特殊需求信託 (Special Needs Trust)。 然後,受託人就可管理您的資金。
- 共同賬戶: 您可與您信賴的人開立一個共同賬戶,協助您開具支票、存款或取款。
旨在協助您滿足醫療照護需求的替代方案:
- 您可以簽署醫療保健指示預先授權 (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以便您的願望得以實現。 這必須由兩位證人中任一人簽署或進行公證,並且可以隨時變更或終止。
- 因為您是病人,所以醫師必須向您說明治療、其他有效治療存在的風險和益處,以及倘若不接受治療可能產生的結果。
- 倘若您無法作出決策:
- 您健在的至親(如父親或母親)可以授權醫療照護。
- 在某些情況下,您的地區中心可以授權某些醫療、外科或牙科照護。
- 在緊急情況下,醫師或牙科醫師可以作出決策。
- 針對特定的醫療手術,必須獲得法院授權書。
- 如果您住在 ICF/SNF,倘若無人可提供作出醫療決策的法定授權,則跨領域小組可以批准治療方案。
旨在您的社交∕性關係方面為您提供協助的替代方案:
您的 IEP 或 IPP 所規定的服務可以包含在人際關係方面提供協助的支援,例如:咨詢、獨立生活服務和生活支援服務。 您亦可接受社交技能、安全意識以及如何與他人建立健康的關係方面的教育, 這其中可包括與男朋友或女朋友的關係。
旨在協助您作出有關教育決策的替代方案:
您可以賦予您信賴的人權利以作出有關您教育的決策。 您可以擁有永久性授權書或教育決策授權讓渡。
旨在協助您在法院立案的替代方案:
如果您需要在法院立案,法院可以指定某人協助您征求您的律師的意見並與法院打交道。 該人士亦被稱為訴訟監護人 (Guardian ad Litem)。 如果您無法出庭或聽不懂,訴訟監護人將會代替您出庭。
13. 我是否支付法院費用及我監護案件的審理費用?
法院將會裁定您是否必須支付立案費、法定服務費和法院費用。
14. 在有限監護中,不會賦予哪些權力?
監護人不得:
- 控制您的工作所得或薪水,
- 批准有害的醫療方案,
- 強迫您接受藥物治療,
- 讓您絕育使您不能生孩子,
- 將您送進機構接受治療,
- 同意進行抽搐電休克療法 (ECT),
- 同意進行心理治療,
- 擁有法院未特別指定的任何其他權力。
15. 我可在有限監護中保留哪些權利?
您可保留:
- 管控自己的工資或薪金的權利;
- 立下或變更遺囑以表明何人會在您死後獲得您的個人物品的權利;
- 結婚的權利,除非法官明確指明剝奪該項權利;
- 接收個人郵件的權利;
- 投票的權利,除非法官明確指明剝奪該項權利;
- 律師辯護的權利;
- 申請新監護人的權利;
- 申請終止監護的權利。
16. 如果我對我的監護人有異議或想要終止有限監護,該怎麼辦?
- 請致電您的律師,遺囑認證法院調查員、地區中心、日間計劃、支援工作人員或受助者權利維權辦公室 (OCRA)。
- 申請舉行法院聽證會。
- 要求您的地區中心服務協調員召開 IPP 會議。
17. 何時終止有限監護?
- 法官終止監護之時。
- 監護人或被監護人死亡之時。
- 法院命令規定不再需要有限監護。
- 監護人向法院提交辭職申請書。
18. 受助者權利辯護人可為我提供哪些幫助?
受助者權利辯護人可提供如下幫助:
- 告訴您所享有的權利,
- 告訴您或您的家人有限監護的替代方案,
- 與或協助您與您的律師、遺囑認證法院調查員以及其他可幫助您的人士進行討論。
19. 我如何知道法官是否已下達了有限監護的命令?
- 您將會收到法官所下達命令的副本。
- 法官所下達的命令將會告知您哪些權利已被賦予監護人。
20. 其他人怎樣才會知道我有監護人?
監護人必須向他人提供正式監護函的副本。 正式副本必須包含完整的監護函證明部分,然後他們方可被視為監護人。
如需瞭解更多資訊,請致電
加州殘障權利署
免付費專線: (800) 776-5746
受助者權利維權辦公室
免付費專線: (800) 390-7032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为法律信息,并非关于您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 它是截至发布日期的最新版本。 我们尝试定期更新我们的材料。 但是,法律经常发生变化。 如果您想确保法律没有改变,请联系 DRC 或其他法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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